婚姻家庭债务怎么办,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怎么划分

时间:2022-10-27 05:59:09来源:法律常识

一、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对外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内夫妻双方可以约由一方承担或按比例承担。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主张由另一方按约定或法院文书承担相应责任。


二、何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其表现形式,可以是夫妻双方事先的共同签名确认的债务,也可以是事后一方对另一方所负债务的追认。

在债务形成之时,债权人往往处于优势地位,苛以其一定的风险控制义务,并不明显加重其负担;同时,能够在家庭重大财产利益的处分上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尊重其知情权和同意权;亦能够最大限度减少事后纠纷的发生概率。

2.夫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所需,所背负的债务。此类型的债务不应明显超出日常家事生活所需的范围,需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分析。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为:

1. 家庭成员的正常吃穿用度;

2. 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

3. 对父母的赡养费用;

4. 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


(二)夫妻个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划分界限并非绝对的,需结合夫妻共同债务识别标准进行判断。法院认为,即便是夫妻个人债务,举债时无夫妻合意,因客观上共同受益而共同对债务负责,具有合理性。故此,夫妻债务的区分需结合实际情况。


1.婚前所负的债务;

夫妻在婚前所负债务,可以在婚后约定将婚前的个人债务则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婚后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夫妻双方约定将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负担,可以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该约定原则上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债权人不受此约束,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

如DuBo、XiDu等所负债务。

4.夫妻一方因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6.继承、遗嘱或赠与财产的附随债务;

继承、遗嘱或赠与中,前一财产所有人负有偿还相应债务的义务,附随这份从产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该财产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但清偿的范围一般仅限于该财产的价值范围内,超出部分一般无偿还义务。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如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ZuiGao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DuBo、XiDu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