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18:13:10来源:法律常识
我们之前的文章讲述过房屋征收非诉执行的前置条件,有些被拆迁人问了,符合了非诉执行的条件,法院就一定会接受审理吗?由于司法强制拆除关系到被拆迁人根本利益,甚至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因此,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受理是非常严格的。总的来说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房屋征收非诉讼强制执行申请人资格
在正常情况下,房屋征收非诉讼执行申请人应当是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机关。
一般来说,在住房实践中,除由市、县级行政机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外,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还可以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被征收人的搬迁时间。
如果在征用补偿协议达成之后,被征收者没有按照约定的义务进行搬迁的,则只能通过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执行的被申请人是不履行搬迁义务的被征收人
申请房屋征收非诉执行必须要有明确的被执行人,一般情况下,非诉的被征行人就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称为申请执行的搬迁义务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但是有些特殊情况,房屋的实际占有人和所有权人并不是同一个人,这就产生了搬迁义务主体和所有权人的分离。例如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商户的,那么这两者都是被申请执行人
房屋征收的对象是征收补偿的决定或者协议
《征收补偿条例》明确规定,房屋征收的实施应当在搬迁前予以补偿,补偿是搬迁的前提条件,前面文章也多次提到,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包含一定的期限。
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对搬迁的合法性以及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进行审查。
受理申请的法院必须具有管辖权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催告书送达10天内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房地产的实现是受不动产所在地拥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管辖权。
最后,希望各位被拆迁人及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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