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17:16:08来源:法律常识
笔者在某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代理原告即卖方,近日判决生效了。
这起案件中,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便利店,向我方多次赊欠货款。
之后,原告向被告(男方)主张货款时,被告(男方)声称没钱还,去起诉吧。
经过笔者走访调查以及调查取证,被告(男方)向我方多次举债后,随后一个月两被告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很显然,两被告想通过离婚,躲避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男方)多次举债后,净身出户离婚逃债
为此,笔者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充分调查取证,坐实案涉债务是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赊欠的货款。
法院判决两人共同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
两被告可能也懂一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想通过离婚并将财产转移至一方名下,企图通过这种方式来躲避本应共同偿还的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最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也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算盘打得精,最后却落的一场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因此,想通过“净身出户”离婚的方式逃避来夫妻共同债务,是走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