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在洛阳排名多少

时间:2022-10-26 00:39:08来源:法律常识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李韶萌 文图


核心提示丨

河南:洛阳市民买房3年迟迟无购房合同,到房管部门一查心凉:房屋已被查封


“如果不是我多了个心眼,至今还被蒙在鼓里。”4月7日,洛阳市民王女士拨打大河报热线反映称,她2017年在高铁站附近的丽都名邸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先后分两次交房款37万余元,之后多次找开发商要求签合同和后续工作,却一直遭销售推诿。直到2019年8月份,王女士带着疑惑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后一惊:房屋早已被法院查封!


讲述

交款三年多未签合同


据王女士介绍,2017年11月份,她以8502.18元的价格,在丽都名邸小区购买了一套87.64平方米的房子,并签署了商品房定购协议。

记者在王女士提供的商品房定购协议上看到,房屋出让方为河南省智杰置业有限公司。付款方式为“组合贷”(备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组合贷款),首付款22万余元,首付比例为30.21%。此外,协议上还注明了王女士定购房源的详细信息。王女士支付了相应款项后,收到了盖有河南省智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章的收据。

“当时销售说次年6月就能交房。”王女士说,其购房时,该小区的楼体已盖得差不多,可以说是“准现房”,所以她对销售的话深信不疑。但随后很长一段时间,她多次催销售签署购房合同,对方均以种种理由推辞。

直到2019年6月份,销售顾问再次联系王女士,声称“组合贷”办理起来比较麻烦,劝其全部走公积金贷款。

“我为了能尽快签合同,便同意了这一提议。”王女士告诉记者,她于2019年6月9日,又交了15万元房款。

本以为接下来可以顺利签署购房合同,没想到却又成了遥遥无期的等待。王女士告诉记者,此后她多次催促销售顾问,对方仍旧以各种理由推脱。

这次,王女士多了一个心眼,于2019年8月16日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该套房源的状态,结果让她大吃一惊。原来她购买的房子早在2018年2月2日已被洛龙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期限为:2018年2月2日至2021年2月2日。

“房子都已经被查封了,还骗我再去交钱,这不是明摆着是骗人吗?”王女士说,这一发现让她觉得第二次缴纳房款就是开发商的陷阱,目的就是为了骗钱。随后,王女士多次联系销售讨要说法,均无任何结果。


河南:洛阳市民买房3年迟迟无购房合同,到房管部门一查心凉:房屋已被查封


调查

丽都名邸销售顾问建议“调房”


7日中午,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跟随王女士及其亲属,前往丽都名邸售楼部了解情况。在现场,记者看到,小区楼体已落成,出入口有保安值班,不时有居民进出。随后,记者和王女士一行,见到了负责处理此事的销售方相关负责人耿经理。

针对王女士的情况,耿经理坦诚,目前王女士所购房屋仍处于法院查封状态,暂时无法签订购房合同。

而后耿经理接受记者采访时称,2017年,王女士购房并敲定房源时,房屋状态是正常的。2017年正是楼盘销售的旺季,洛阳市房管部门出台了限制网签的相关措施,对开发商每月网签备案的房屋有数量限制。他们也很无奈,只能按购房的先后为客户签署合同,办理网签备案。

至于王女士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为何又第二次通知缴纳房款的质疑,耿经理坦诚,销售人员2019年通知王女士缴纳房款,是因为看到王女士选择了公积金和商贷组合贷的形式,建议王女士只选择公积金贷款,这样批下来更快一些,王女士也同意了,便缴纳了剩余的商贷部分房款。

“我们也是之后才查询到房屋状态不正常。”耿经理说,在销售人员着手为王女士办理网签时,才发现王女士所购房子是被法院查封的状态。“我们这边没收到任何手续,根本不知道这件事。”耿经理说。

耿经理告诉记者,此后她便着手处理此事,积极为王女士提供解决方案,并寻求公司法务积极为王女士处理她所购买房子的相关事项。

“因为房屋处于被查封状态,无法进行网签,这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事。”耿经理说,王女士希望仍按原认购协议执行并尽快签署购房合同的意愿,他们实在无法满足,公司为其提供了解决方案即将剩余房源供其挑选。

“王女士相中的房子没有房源了。”耿经理说,如果王女士选择调房,只能补楼层差和面积差,但至于补多少、价格依据是什么,都取决于王女士在剩余房源中相中的房子,“价格我会积极向公司反馈,争取一个双方都认可的协商结果。”

王女士认购的房子为啥被法院查封?耿经理以这是职责范围之外并不掌握详情为由,没有正面回答。当记者表示是否可联系到其公司法务或相关知情人士,对方表示可以帮忙协调。截至记者发稿时,记者询问结果,耿经理仍未正面回应。

针对开发商提出的解决方案,王女士表示不认可,希望借助法律手段维权,并已委托律师,正在积极走诉讼渠道。

律师

开发商第二次收房款的行为涉嫌欺诈

针对王女士的遭遇,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采访了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谢亮律师。谢亮认为,在王女士所购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存在严重瑕疵之时,开发商第二次收取房款的行为系隐瞒重要事实,涉嫌欺诈。

“销售称对房屋状态不知情的说辞站不住脚。”谢亮说,盖有开发商财务部门公章的发票和收据,说明购房者支付的一切款项均由开发商财务部门专项收取。原告作为一般消费者亦是基于对开发商的信赖而认购商品房,因此,开发商应承担隐瞒房屋重要事实,致无法履约的责任,购房者有权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及向开发商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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