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6 11:04:48来源:法律常识
这些年我都是主打“无罪辩护”,我在多次讲座中重申律师接到案件第一反应必须是无罪辩护,除非现有证据足以推翻律师的无罪判断,或者妥协更有利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无罪辩护其实存在着四大“刚性需求”,这就使得一些律师“被选择”采取无罪辩护策略。
公职人员犯罪只要有万分之一的希望,都会要求无罪辩护,因为“有罪”意味着他们失去公职身份。去年在漳州遇到神交已久的“醉驾辩护律师”李鸣杰,他告诉我说他的大部分案件都是公职人员犯罪,醉驾对于普通人而言也就是几个月的牢狱之灾甚至很快被取保候审判缓刑,但对于公职人员而言意味着失去公务员身份,他们必然要找无罪辩护律师“最后一搏”。
我办理的不少案件也属于公职人员犯罪案件,他们最看重的不是“判多久”而是“能不能无罪”,因为对他们而言“有罪意味着丢公职”。这些年我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虽然许多人都认为贪污受贿等犯罪案件基本上没有无罪可能性,但我还是争取到一些案件免于刑事处罚。即使他们希望破裂必须认罪,也是等到二审阶段,即律师穷尽无罪辩护手段之后。
这几年我发现不少书香家庭涉嫌犯罪要求律师无罪辩护,他们认为自己虽然可以通过“认罪认罚”早点被释放,但考虑到自己一旦有了犯罪记录背了污点,则影响子女以后找工作特别是进入某些需要父母没有不良记录的行业。书香家庭不容易妥协,就是因为他们考虑问题更长远,他们不是“赤手空拳”一无所有的普通人,他们需要考虑大家庭乃至整个家族利益。
我曾办理乐某持刀反抗强拆的妨碍公务案,法官已经表示认罪认罚可以“关多久判多久”。如果是普通家庭出身的当事人一定会同意,在他们心目中“起诉到法院了怎么可能无罪”?但乐某明确告诉我,说他不接受任何妥协,只要判他有罪他就要坚持上诉。乐某毕竟有一个知名大学毕业的孩子,他需要考虑孩子的出路。后来该案一审判决9个月,乐某坚持无罪上诉,二审发回重审。我以为法院会重审作出无罪判决,不料检察院撤回起诉,“就是不给你无罪判决”。
早年“金牙大状”王思鲁律师提出“认罪即死罪”的案件必须无罪辩护,我后来发现“认罪即重罪”的案件都应该无罪辩护。姑且不说100公斤以上的毒品犯罪,也不说5000万以上的诈骗犯罪,即使是其他量刑10年以上甚至5年以上的案件,许多当事人都要求无罪辩护,因为他们知道“认罪即重罪”。
我曾办理袁某敲诈勒索3700余万元案件,“前任”律师提出“认罪退赃”争取缓刑,我一看这数据就知道不可能,我告诉家属50万元以上就是10年起步,本案只能无罪辩护。后来的结果当然是我们坚持无罪辩护,全面质疑“敲诈”行为与“勒索”行为是否存在是否达到相应的“强度”,结果法院改变罪名以寻衅滋事罪判决几名被告人最长14个月的刑期“回家过年”。这几年一些组织卖淫案的当事人也要求我无罪辩护,组织卖淫5到10年的刑期让他们没有太多选择。本月接一个强奸案件也要求无罪辩护,那是因为强奸罪构成则是3到10年,有加重情节则是10年起步。
我会见当事人的惯例是寒暄几句就要问他“是否有冤情”,对于当事人喊冤的案件,律师一定要如实告知家属,这些也属于无罪辩护的“刚性需求”案件。当事人喊冤,此时他希望律师能够帮他无罪辩护,家属如果让律师做轻罪辩护不仅违背了他们意愿,而且可能造成他们心理上“二次伤害”。当且仅当当事人喊冤是认识错误,他们误以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构成犯罪,此时律师才需要说服当事人认罪。
我办理的陈某污染环境案件,第一次会见陈某就喊冤,说他真的没有倾倒污染物,他是正常的园林土回填的。我问他“六句话”,第一你从深圳运输沙土有手续吗?第二你把沙土运到惠州回填有手续吗?第三你有收取超额利润吗?第四你有躲避检查的行为吗?第五你运输的沙土有发臭发黑等异常吗?第六你运输的沙土倾倒在指定位置吗?陈某回答符合法律上对无罪的要求,我立即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其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陈某也就顺理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释放。
律师对于上述四种有无罪辩护“刚性需求”的案件,一定要大胆坚持无罪辩护,而不能先入为主认为“公安机关立案了肯定有罪”,或者“检察院批捕了一定有罪”。如果自己经验不足或者底气不够,完全可以与其他有无罪辩护成功经验的律师合作,为当事人辩诬洗冤。
余安平,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刑事部副主任、广东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律师学院讲师团成员、惠州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咨询专家库专家、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惠州市“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惠州市宪法宣讲团成员、惠州市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业务指导委员会成员、惠州市作家协会会员、睿信毒品犯罪辩护研究院专家委员。余律师崇尚“审前辩护”与“无罪辩护”,是“技术辩护”的积极践行者,认为律师辩护就是有理有据说服办案机关。余律师办案之余创作颇丰,参与编写了《经济犯罪有效辩护实务经验谈》(知识产权出版社)《软法之治的乡土实践》(世界图书出版公司)《惠民一家的法律故事》(海南出版社)等,单独出版了《三十而律》(光明日报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