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6 11:00:14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六盘水市检察院就杨某某不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申诉案进行公开答复,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及一名群众代表作为中立第三方,应邀参与此次活动,对检察机关办案进行监督,对办案结论作出评价。
在六盘水市检察院答复现场,案件承办人盘州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陇世举宣读检察机关复查决定书。决定书回溯了该申诉案的由来。
2017年12月11日,杨某某在水城县双水街道与人合伙建房,施工过程中与主张自身土地权益受侵害的雷某某产生纠纷,雷某某协同家人到工地阻止对方施工时未获理睬,遂毁坏挖机并至4人软组织挫伤。
案件诉至水城县检察院后,水城县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雷某刑事责任,对雷某某及李某某2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杨某某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六盘水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六盘水市检察院依法将案件交由盘州市检察院异地复查。
宣读完复查决定书后,陇世举向杨某某解释了为什么要作出确认水城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正确的复查结论。
陈柯舟律师向杨某某表达了他对案件的认识:“如果单从2017年案件发生的时候的具体情况来看,根据刑事案件立案条件,不管是从你的损失金额、还是对方被处理次数,都不能认定对方构成犯罪,所以不能以刑事手段来处罚2名被不起诉人。” 陈柯舟表示:“民事赔偿方面,律师可以为你提供帮助”。
六盘水市检察院第十检察部李蓉和悦地问杨某某:“刚刚陇检察官已经给你宣读了我们的复查决定书,我们认为水城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正确,决定维持,对我们的这个复查结论,你是否接受?”
杨某某诚恳回应:“你们的复查结论我能接受,我主要是想有个结论”(王安国提供)
小贴士: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是为了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办案质量,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除非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适合公开审查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必须公开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