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6 14:10:51来源:法律常识
▌裁判要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对于何为“群体性诉讼案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未予明确界定,因此,可参照律师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以认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规定,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引发的共同诉讼或非诉讼(包括调解、裁决、仲裁、复议等)案件。
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四川益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6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升街**号蜀源大厦西楼**号。
负责人:王强,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益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曹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仲,四川合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诚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祥路**号西藏花园**-**幢**楼**号。
法定代表人:曹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仲,四川合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洪,汉族,1959年1月20日出生,住**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仲,四川合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泓峰行实,住所地**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横丁字街**号字街13号。
法定代表人:舒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易通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益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瑞公司)、四川诚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坤公司)、成都泓峰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峰行公司)曹洪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1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易通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民终1163号民事判决;2.依法裁定再审本案,并改判支持易通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益瑞公司、诚坤公司、泓峰行公司、曹洪承担。主要事实及理由: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民终1163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1)二审法院认为,易通律师事务所未主张也无证据证明在签订代理合同前,其向益瑞公司、诚坤公司、曹洪、泓峰行公司履行了告知政府指导价的义务,故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前提条件尚不满足,案涉《代理合同补充协议》中的风险代理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四)项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