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7 00:06:15来源:法律常识
4月16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集中公诉3起案件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涉及2起危险驾驶案、1件盗窃案。4月17日上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许韶琛集中出庭支持公诉,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采纳了我院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整个庭审过程用时不到30分钟,平均每件案件用时不到10分钟,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服从判决,不上诉,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推行以来,我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孙向荣高度重视,及时确立了速裁案件集中起诉、集中开庭、精准量刑的工作思路,规范工作机制,将工作重心前移,通过与公安对接,了解可能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的情况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快速固定证据,审查起诉时,对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进行认罪认罚,并向犯罪嫌疑人简要宣读证据,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极大缩短了审查起诉期限。同时加强与法院、司法局的沟通、协调,通过密切配合、有序衔接,形成合力,在确保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着力推进认罪认罚和速裁程序的落实。该批速裁案件在提起公诉前,我院就积极与法院对接,对速裁案件庭审程序进行磋商,将庭审重点集中在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以及适用速裁程序的自愿性,当庭讯问被告人是否需要出示证据,被告人不需要出示证据时即省略示证、质证,被告人需要出示证据时即简要宣读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此外,庭审还省略了公诉人发问及法庭辩论,使诉讼效率大幅提升,同时依法保障了被告人最后陈述及申请回避等各项诉讼权利。
速裁程序对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进行了分流处理,推行繁简分流层次化,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实现了诉讼程序与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相适应。今后,我院将继续探索速裁案件工作机制,推进速裁程序的适用,有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检察官释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10月26日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作出的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