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7 05:25:37来源:法律常识
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益,探索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强化侦查监督检察官的司法主体意识和客观中立立场,宁国市检察院根据办案实际,制定了《关于审查逮捕案件听证程序的实施办法》,逐步形成了以检察官为核心、以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为两翼的“三方参与”诉讼化审查逮捕办案模式。
近日,在宁国市看守所的审查逮捕诉讼化听证室内,我院检察官举行了关于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盗窃案的逮捕诉讼听证会,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听证。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等参与此次逮捕诉讼听证活动。
该案中,尽管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有盗窃前科,但此次盗窃行为所涉及的财物数额刚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且案发后,胡某某有自首情节。因此侦查机关和辩护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羁押必要性持不同观点,有举行审查逮捕诉讼化的必要性。听证会经过主持检察官发问和侦查机关、辩护律师的先后举证、辩论、以及犯罪嫌疑人最后陈述,办案检察官在认真聆听各方意见后,结合《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听证程序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化制度改革,是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重要体现。我院率先响应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在宁国市看守所内设立审查逮捕诉讼化听证室,保证了听证活动的安全进行,建立的三方参与模式有利于保护诉权,发挥检察机关在公正的司法活动中重要作用,提升办案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