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7 07:10:34来源:法律常识
南都讯记者郭秋成 惠州男子张某玮交通肇事致一死一重伤,日前,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张某玮获刑10个月,缓刑1年。
今年5月1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此案的审理情况。被告人张某玮,惠州市惠城区人。因本案张某玮于2021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
经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1月30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玮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惠州市惠阳区某路段时,与被害人普某青(无驾驶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无号牌,承载被害人祖某忠)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普某青当场死亡,被害人祖某忠受伤的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张某玮立刻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主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经认定,被告人张某玮对上述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害人普某青负次要责任,被害人祖某忠不负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普某青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器官、组织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害人祖某忠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玮已赔偿被害人普某青家属、被害人祖某忠及其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玮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玮是过失犯罪,且是初犯、偶犯,其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惠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幅度适当,惠阳区人民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该法院已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