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7 08:13:07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执业律师张磊在其代理的湖南娄底民警陈建湘持枪杀人案中,在被陈建湘解除委托后,曾发文就相关情况予以说明。结果,负责案件审理的湖南娄底中院投诉律师炒作案件、扰乱法庭秩序,要求查处。
律师是否可以就自己代理的案件发文介绍案情?如何界定清楚这是客观介绍案情还是舆论炒作?北京市司法局在接到投诉后,将该案转至北京律协处理,历经近半年的调查,北京律协近日作出《结案通知》,对法院的投诉不予支持,同时向涉案律所及律师发出《规范执业建议书》,“提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的学习,严谨审慎执业,避免执业风险。”北京市律协认为,张磊发表涉案文章不属于违规行为,但行为不够审慎。
张磊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他于2月18日收到北京律协的结案通知,他认为律协的结论是公正的。2月19日,娄底中院新闻发言人严文郁回应澎湃新闻:律协已发出要求规范执业行为的意见书,由律协约束为好。
律师发微信文章引法院投诉
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上述结案通知显示,2018年7月3日,湖南娄底中院通过湖南省司法厅向北京市司法局反映北京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张磊律师在法院审理陈某某故意杀人案过程中涉嫌存在违法违规执业的情况。8月28日,北京市司法局将该案转至北京律协处理。
澎湃新闻经向张磊律师核实,陈某某故意杀人案件即陈建湘案。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7年12月22日,娄底市新化县公安局民警陈建湘持枪致2人死亡。2018年7月29日,娄底中院发布公告称,因被告人陈建湘拒绝两名律师为其辩护,原定7月30日的开庭延期。
娄底中院投诉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陈建湘的辩护人沈某某、张磊两律师在不再担任陈的辩护律师后,于2018年7月30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发表题为《重案 关于陈某某案解除委托的简要说明》的文章。文中对开庭前律师申请重做精神疾病类司法鉴定及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的原因,及审批机关未予批准的情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表述。
娄底中院认为,两律师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的第四点“律师不得通过网络以自己名义或通过其他人、媒体发表声明、公开信、督促书等炒作案件”,及《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关于“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的规定。
娄底中院还认为,在上述两名律师会见陈建湘后,陈建湘向合议庭书面申请拒绝两律师为其辩护,导致庭审延期,两律师涉嫌存在有诱导被告人陈建湘阻碍7月30日庭审进展的情形,涉嫌违反《律师法》关于“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规定。
北京律协:介绍案情不等同于公开信,也不等同于炒作案件
张磊及其律所针对娄底中院的投诉回应称,在办理陈建湘案过程中,从未随意对外发布过任何消息,发表该文章仅为避免案件被不负责任的解读,避免出现对两位辩护人专业能力及职业道德的怀疑而发布。
北京市律协对申辩理由予以采信,经调查认为,“通篇文章反映出执笔人情绪平静,立场居中,叙述较为客观,未对案件进行渲染、鼓动,在法院公告中明示辩护人姓名的情况下,出面说明解除委托的原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北京律协还认为,“现有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均无明文规定禁止律师介绍公开审理案件的相关案情,而介绍案情不直接等同于公开信,也不直接等同于炒作案件”,故该会认为张磊律师的行为不属于娄底中院指出的相关违规情形;另外,文章中虽然对律师认为需要重新进行精神疾病类司法鉴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未获得审判机关同意的情形进行了表述,但“不存在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进行攻击、诋毁的评价或暗示”。
北京律协还认为,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家属通报案件进展、向被告人通报家属对于委托人的意见、告知被告人的权利,是履行代理人职责,并无不当。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解除委托是被投诉律师诱导所致,故对法院的投诉亦不予支持。
建议书:律师应当言行谨慎、避免引发争议
北京律协同时认为,张磊律师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上述文章的行为虽不属于违规行为,但不够审慎,文章中有部分内容描述较为详细、具体,容易给司法机关带来困扰。
1月28日,北京律协惩戒委员会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向同翎正函所及张磊律师发《规范执业建议书》,“提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的学习,严谨审慎执业,避免执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