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7 08:35:10来源:法律常识
3月13日,我在江苏省东台市看守所对一起销售假药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叶某进行讯问,这是今年以来我办理的第二件审查逮捕案。
叶某涉嫌销售假药一案,是公安部督办的生产、销售假药系列案件中的一起,该系列案件横跨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涉案人数200余人,案值近600万元。因为案情重大复杂,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我决定自己办理这起案件。
23年前,我从江苏省盐城市检察院刑检部门的书记员做起,连续15年在司法办案一线工作。重回办案一线后,在办理每一件案件时,我仍始终怀着敬畏之心,如履薄冰,不敢有丝毫懈怠。接手这件案件后,我发现侦查机关移送的卷宗材料中,认定叶某涉嫌销售假药罪的主要证据是叶某的供述、几名零星购买人的证言和扣押的少量药品,至于叶某是怎么与上线联系的、上线有没有销售记录、通过什么途径汇了多少购药钱等对定罪和数额认定有关键作用的证据一概没有。为了查清事实,我调取了上线的卷宗,从大量的手写记录和银行汇款记录与凭证中,一条一条、一张一张,仔细查找与叶某有关的部分。为了逃避打击,上线的销售记录大量使用暗语和简写。如“山”代表复方川羚定喘胶囊,“春”代表甲茸壮骨通痹胶囊,“1”代表1箱100瓶,“农大”代表农业银行刘某的帐户等。我花了整整两天时间,白天来不及,晚上接着干,终于把叶某向上线购买假药的记录、汇款凭证等一一梳理出来、对应起来,并找准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列出详细的讯问提纲。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叶某辩解当时不知道是假药。我从其从事药材买卖的时间、正常批发药品的途径、买这些药有无许可证和发货手续、购买和销售的价格等方面,步步追问,叶某无法自圆其说。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又专门提审了上线,讯问其与下家的联系情况,一笔一笔核对与叶某之间的销售往来。通过对证人证言、书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的综合分析,我发现该案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叶某涉嫌销售假药罪,其辩解不能认定。在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前,我又专门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逮捕必要性进行了分析认证,虽然叶某销售的假药尚未发现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销售范围主要限于本县,但其购买并销售假药时间跨度2年多、购销次数和数量多、金额达30余万元、被害人众多,对照高检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省检察院、公安厅《关于规范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我坚持办案与监督同步,认真审查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侦查机关在搜查和扣押时有多处不规范问题。为了规范办案行为,我专门就这些共性问题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督促整改。同时,对该案涉及到的其他销售假药人员,要求侦监和公诉部门做好跟踪监督,促进侦查机关加大追查力度。
今年以来,我已经办理5起案件,其他入额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29件,涵盖了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诉讼监督业务。我们细化了入额院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办理案件的具体要求,要求入额院领导不仅要作为承办人直接办案,而且要带头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不允许办理简易案件。目前我院刑事案件办案数继续位居全市第一,无一错案,而且诉讼监督核心数据整体同比上升85%。
(作者系江苏省东台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