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北流市刑事辩护律师费用(桂林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时间:2023-05-17 09:35:37来源:法律常识

玉林北流市刑事辩护律师费用(桂林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来源:广西高院

01 宁明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贪污、挪用公款案

11月11日,宁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宁明县纪委监委组织县直机关单位共计60余名党员干部旁听了庭审。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单位公款(已退赃)供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依法构成挪用公款罪。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有序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周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追缴周某某贪污所得赃款885592.98元返还被害单位。

02

桂平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贪污、挪用公款案

11月12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凌某、杨某水贪污、挪用公款一案。桂平法院院长李发坚担任审判长,桂平检察院检察长赵鹏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凌某在担任桂平市A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企业)财务部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人民币共1574.976608万元。被告人杨某水,为解决其经营的B投资有限公司资金短缺问题,伙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凌某共同贪污公款69万元。被告人凌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水共同挪用公款474.8万元。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该案将择期宣判。

03

违法放贷1970万!受贿974万!容县信用社原党委书记出庭受审

11月15日,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封某喜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封某喜担任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期间,在明知赵某(已获刑)的借款存在虚构借款用途、借名申请贷款等不符合放贷规定的情形下,仍违法审批给赵某发放贷款共计1970万元人民币。2012年至2020年,先后利用其担任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和容县信用联社党委书记、主任、理事长的职务便利,为顾某、祝某彬、黄某等17人在发放贷款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顾某、祝某彬、黄某等人送的好处费共计97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封某喜违法发放贷款、收受好处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信用联社系统工作人员、被告人亲属等50余人现场旁听,法庭将择日宣判。

04 象山法检“两长”同庭审理一起公职人员受贿案

11月18日,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广西疾控中心重大建设项目办公室主任、结核病防制所所长林某文涉嫌受贿罪一案,象山区5名人大代表参与旁听。象山法院院长莫刚顺担任审判长,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兴林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

2008年至2020年,被告人林某文利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疾控处工作以及担任广西疾控中心重大建设项目办公室主任、结核病防制所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单位和个人在获取医疗设备和耗材代理权、中标采购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28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林某文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林某文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林某文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择期宣判。

05

钟山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开庭审理一起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案

11月18日,随着审判长敲响手中的法槌,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在钟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由钟山法院院长姚智文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登红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陈某雷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且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

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陈某雷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组织控辩双方开展举证质证,并围绕案件焦点发表辩论意见。法庭就该案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全面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和最后陈述。被告人陈某雷在最后陈述时懊悔不已,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来源:广西高院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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