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刑事辩护律师怎么收费(抢夺罪立案)

时间:2023-05-17 13:53:15来源:法律常识

抢夺罪刑事辩护律师怎么收费(抢夺罪立案)

武汉黎某某涉嫌抢劫罪 律师成功辩护为抢夺

案件简介:


武汉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伙同王某、罗某密谋抢劫后,在某汽车服务中心对面桥头,由王某、罗某在附近接应,黎某某上前抢被害人梁某的手提包,梁某不放手,黎某某用力与其拉扯,并将其推倒在地,将手提包抢走。得手后,黎某某租乘摩托车脱离现场。经查,梁某提包内有人民币100元。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黎某某、王某、罗某构成抢劫罪,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办案经过:

黎某某家属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经过律师分析,认为该案件不构成抢劫罪,只是被告人不懂抢劫和抢夺的区别,所以在公安笔录的口供上都说自己是抢劫,根据实际情况看应当属于抢夺罪。在法庭开庭时当庭询问了几名被告人当时的实际情况,被告人都一致的回答:“不懂区别,公安民警在问话时都说我们是抢劫,所以笔录上才自己说是抢劫。”

判决结果: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由于抢夺财物较少,不构成犯罪,检察院以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法院审查后,于3月7日作出刑事裁定,同意检察院的撤诉,并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在该案件中不构成抢劫而属于抢夺,由于抢夺财物较少,不构成犯罪。

案件分析:

律师关于不构成抢劫罪的主要意见如下两点:1、被告人黎某某、王某和罗某等人的主观故意是抢夺而不是抢劫,客观上也并无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一般地说,抢劫罪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是使被害人受到强烈的袭击,使之失去反抗能力,以任其抢走公私财物或被迫交出公私财物,犯罪嫌疑人具有危害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故意。而抢夺罪的强力行为则没有这种故意,而仅以夺取具公私财物为已而满足。因而其行为的强力程度低于抢劫所使用的暴力。即使抢夺时,由于用力过猛,致使被害人受伤,因为没有伤害的故意,也不能视为暴力而定抢劫罪。退一步讲,即便在预谋时,作了抢夺与抢劫两手准备,也应以其采取的实际犯罪行为方式确定罪名。三人在供述笔录中均多次自己都提到了抢劫,实际上是因为他们本身根本就不清楚抢劫和抢夺的区别,都误以为抢劫和抢夺是一样的。事实上,根据他们供述的情况,三人只是计划去抢财物,主观上明显是不想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更加不想通过伤害别人来抢财物的,从该情况来看,可以看出三人只有抢夺的故意,而不是抢劫。而在实施抢财物的过程中,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也没有故意伤害到被害人,而只是拉扯了一下财物,是趁机突然性的夺取财物的手段。因此,不构成抢劫罪,应当以抢夺罪定罪。

2、根据2013年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从该最新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情况,如果是驾驶机动车的、非机动车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而从另外一个角度该规定也充分说明了如果没有驾驶车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抢夺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黎某某在抢夺的过程中,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时候并没有驾驶车辆,故不能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房屋 土地 自诉 案件 补偿费 债务 当事人 打官司 公司 律师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刑事案件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找律师可靠吗 交通 合同 甲方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鉴定 车祸 债权 补助费 工资 财产 程序 人民法院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