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7 14:08:06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有河北青龙县群众反映称: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跨省侦查一起涉嫌合同诈骗的案件中,多次拒绝代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存在违规取保候审等情况。目前,嫌疑人家属和代理律师已就相关情况向济南市检察院递交控告材料。
警方拒绝律师会见嫌疑人
“韩律师去了三次看守所,都是各种理由,不让见我爸。我爸就是个杀人犯,也得让律师会见啊,他也得辩护啊。”
河北秦皇岛青龙县人王伟近日焦灼不安。他的父亲王海林因为涉嫌合同诈骗,正在山东济南市看守所羁押。已经两个多月了,王伟无法获得任何父亲的消息。他委托的代理律师韩柏,两个月来,三次前往看守所要求会见王海林,均遭到办案机关的拒绝。
为了弄清拒绝律师会见的理由,王海林的代理律师韩柏多次找到济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负责此案的民警李树强,却被告知,只有到法庭上,他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王海林。
为了证实韩柏的说法,记者跟随韩柏律师第四次找到济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李树强:
李树强:我已经告诉你了,我们就不让见。这个案子很特殊。韩柏:那按您的意思,侦查阶段,王海林我是肯定见不到了?李树强:见不到了。起诉以后。侦查阶段肯定也不行。到时候,该让你见,就让你见啦。现在是不行。韩柏:要见也是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了?李树强:最早也要到那个时候。早着呢!
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宋英辉指出,案件特殊不能成为办案机关阻止律师会见当事人的理由。
“法律规定非常明确,就三类案件,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还不是一般的重大,只有这三类,非常清楚。案件特殊或者其他情况,这个不能成为借口。”
且不说此案件到底如何定性,有何特殊之处,济南警方拒绝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做法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律师在开庭前连当事人都见不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该如何保证呢?
警方抓捕押送途中殴打嫌疑人
在本案中,与王海林一同被抓捕的还有他的妻子王桂英。仅一天后,王桂英就被济南市公安局释放。不过,王桂英称,她在被抓捕后押往济南的途中遭遇殴打。
“车还没有停好,就下来不少人,把我们全部按倒,把我的头踩在地下...就这么给撕掰着到车上,就给拉车上去了....”
4月19日,青龙县境内的高速服务区中,王桂英和丈夫王海林,朋友常孝春等人的车辆被截住,随后从对面的车上下来十多人迅速将他们控制,将他们押往济南。王桂英称,这一路上,她受到不正常对待。
“打我的时候,也不知道到哪了。他们就把我的头蒙上了,蒙上以后,就给我喷的不知道什么东西,又辣又呛,都要呛死了,然后他们就在我身上,不知用的什么东西电的我呀,我爹妈叫的,用东西击我,啪啪响,我也看不见是什么玩意,击的我有无数次,我越叫越打,然后我就昏迷了,等我半醒过来,就在我头上浇水,再掐人中,都不知道打了多少次。”
王桂英在向记者讲述这段经历时,她的双腿始终是颤抖的。王桂英称,和被抓捕后押送途中的遭遇不同,在济南市公安局接受讯问时,她没有遭到不正常对待。
4月20日上午,王桂英从济南市公安局被放出来,家属看到王桂英的状况后,向青龙县青龙镇派出所报案,称遭到殴打。青龙镇派出所随即展开调查,副所长王爱国在医院见到了王桂英。
“我们到那以后,王桂英在躺在床上,正在输液,精神状态非常不好。我们也看到她的身上,双腿和腹部,有非常明显的小红点,还有淤青。”
王爱国说,他接到报案后,认为案情重大,对案件做了详细笔录,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拍摄保存,当地公安局也对其病情做了司法鉴定。
“鉴定结果是轻微伤。我们一查是济南市公安局来的人,抓的他们,他们承认人是他们抓去的,但是殴打的行为没有。这件事情毕竟涉及国家机关一些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涉嫌违法或者犯罪,我们就没办法再往下查了。”
针对王桂英被捕后押送途中遭到殴打一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宋英辉指出:
“公安如果在侦查当中,不依法进行,侵害公民权利,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活动有监督权。受害人应该向办案机关的检察院或者上级检察院去反映,检察院接到这个控告之后应该立即去调查。”
警方实施抓捕和押送的过程中,在嫌疑人已经伏法,并且没有拒捕,逃跑的情况下,警方是否还有必要对嫌疑人肆意殴打?公安有限使用武力原则,为何没有在一个55岁的妇女身上得到践行?
警方违规操作取保候审
今年六月,身患肺癌的青龙县住建局信访办主任刘建军发现自己已被山东济南警方网上追逃。随后,他被要求到济南市公安局接受讯问。
6月21日至27日,刘建军在济南共呆了7天。他的家属称,刘建军在接受警方讯问时,遭受了不正常对待。从济南回到河北青龙县家里后,刘建军悲愤、抑郁,回家后的第三天,便吐血而亡,突然去世,前后不足五分钟。
此时的刘建军,还处于取保候审中,只是取保候审的手续还没有办完。其女婿罗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三张他从济南警方那里带回来的法律文书,其中一张是打印有刘璐名字和性别的取保候审保证书,其他应填信息均为空白。刘璐是刘建军的女儿,她告诉记者:
“因为是以我的名义,给我爸做的人保。当时说让我过去做人保,我孩子小,我就没有过去,李树强(警方)说让他们给我捎回来,让我填上内容再寄回去。”
刘璐并没有陪同刘建军到济南接受讯问,为何由她来做保证人?
作为犯罪嫌疑人刘建军的取保候审保证人,刘璐人不在济南,警方却让其家属带回一份空白的取保候审保证书,让其在家填上再寄回公安机关。这种办案做法,记者向多位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咨询,均被告知这种取保手续绝不允许。
一位长期在一线办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
“不管公安还是检察院,就没有人敢这样做。取保候审这种手续,必须保证人到现场,见到人,而且还要递交身份证,因为得确定保证人的身份,能保证被取保候审人在这期间不串供,不潜逃。这样做,简直太草率了。”
被讯问期间,刘建军是否遭受不正常对待我们尚且不得而知,但济南公安机关用邮寄的方式为刘建军办理取保候审,显然是违规的。
目前,山东省检察院已经收到嫌疑人家属的控告材料,济南市检察院正在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山东省公安厅、济南市公安局对报道中提及的问题高度重视,表示将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一旦发现有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绝不姑息。济南市公安局将于近期公开回应质疑,给社会一个负责任的答复。
有关事情进展,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
记者手记:
这起涉嫌合同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最终是否构成犯罪,有待法院做出裁判。在案件审结之前,多位当事人向媒体提供了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存在瑕疵的证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有可能影响到案件本身的公正办理。作为办案机关,绝不能采取不正常对待嫌疑人和剥夺公民最起码的辩护权的方式来办案,这是国家法律和检察机关明令禁止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对这种办案方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出现冤假错案的风险就会被放大,程序上的正义和合法性如果无法得到保障,又怎能保证定罪量刑的实体结果不出错。
程序的违法比实体的违法更可怕,危害更大。过去的错案中,有不少是因为权力机关重视实体正义而轻视了程序正义,轻证据而重口供造成的,个别办案人员只要内心确认嫌疑人有犯罪的可能,就不惜想方设法去撬开嫌疑人的嘴,获得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这种错误观念和错误做法在近几年冤假错案的纠正中,已经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和纠偏,而对办案中程序正义的重视和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才真正能让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