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7 15:20:15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小康网 综合媒体报道 新疆库尔勒“厕所沉尸案”再审!11月24日上午,“新疆库尔勒厕所沉尸案”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该案原审被告人李建功的代理律师王誓华表示,法院当庭认定李建功全部19份有罪供述的询问笔录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
李建功案再审开庭通知书。律师供图
2018年4月,封面新闻发表《11年前新疆凶杀案复查近两年无果 家属向两高提起申诉》,对此案进行报道。同年12月,新疆高院做出刑事裁定,认为该案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将该案发回第二师法院再审。
入狱前的李建功。家属供图
新疆库尔勒“厕所沉尸案”再审
新疆高院撤销原死缓判决发回重审,被告人律师:19份有罪供述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受访者供图
2007年,老年妇女曹菊英的尸体,在库尔勒一处水泥厂的厕所被发现。六天后,她的邻居李建功被认定为嫌疑人。2008年7月9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建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年11月7日,新疆高院裁定维持原判。
此后,李建功开始申诉,称自己没有杀人。李建功的申诉代理律师王誓华认为,此案作案时间和抛尸时间均不清楚,也没有任何物证证明李建功杀人。2018年12月6日,新疆高院认为此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撤销原判,发回原一审法院兵团第二师中院重新审理。2019年11月24日上午,此案再审开庭。
死者曹菊英家。
新京报讯 11月24日上午,新疆库尔勒“厕所沉尸案”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
被告人李建功的代理律师王誓华表示,11月24日,法院当庭认定,李建功全部19份有罪供述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11月25日,新京报记者也从参与旁听的一名知情人士处证实了此事。
厕所沉尸案被告人一审被判死缓
2007年12月3日,警方在库尔勒郊外十九水泥厂的厕所粪坑打捞上来一具女尸。经辨认,死者系75岁的水泥厂退休职工曹菊英。被发现时,死者口鼻被封上胶带,头部有钝器击打伤痕。警方认为,这是一起熟人作案,就近杀人,就近抛尸的案件。随即对附近住宅区展开调查。同年12月9日,居住在附近的李建功被警方刑事拘留。
李建功一家合影。
原一审判决书显示,2007年12月1日16时许,李建功在自家羊圈喂羊时,与邻居曹菊英发生争吵,争执中李建功随手捡起一根木棍,朝曹菊英的头顶部、后脑部连击五下,造成四级挫伤、一处裂创,致使曹菊英当场昏迷。李建功怕曹菊英苏醒后,把这件事情告诉五个儿子,为了免遭报复,起了灭口的念头。他用手捂住曹菊英的口鼻,几分钟后看她不动弹了,便将她拖到稻草垛旁,用稻草盖住。因担心曹菊英不死,李建功又回家拿了透明胶带,剪下三截,粘贴在曹菊英的口鼻部位,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当晚天黑,他将曹菊英尸体抛入现场几十米外的十九水泥厂的粪池里。
原一审判决书提到,李建功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宽大处理,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李建功的定性准确,但他提出,此案起因、犯罪动机、粪池的门是否关闭、犯罪工具的去向以及如何击打被害人头部等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建功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提取的透明胶带等物证佐证,足以认定其故意杀人的事实。2008年7月9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建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8年11月7日,新疆高院复核裁定,维持原判。
曹菊英被发现沉尸公厕内,图为案发公厕的门口。受访者供图
再审开庭:全部有罪供述被排除
2018年12月6日,新疆高院认为此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撤销原判,发回原一审法院,兵团第二师中院重新审理。
2019年11月24日,此案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院再审开庭。庭上,王誓华律师提出此案作案时间、双方冲突时间和抛尸时间均不清楚;没有第二现场和作案工具;胶带没有指纹和DNA信息;李建功没有作案动机等。据此,他为李建功作了无罪辩护。
李建功在庭上则不断重复:“这事不是我干的,之前是因为他们打我,逼我承认是我干的,我冤枉。”
王誓华表示,本次庭审,李建功的全部19份有罪供述,被当庭确认系非法取证,予以排除:“这样全案就没有指向李建功的任何证据。”
11月25日,本案一名旁听人士也向记者证实法院已排除上述非法证据。
■ 追访
律师:原审疑点重重,作案工具、时间存疑
李建功进入监狱服刑后开始申诉,称其并未作案。
2016年,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誓华介入此案,成为李建功的申诉代理律师。同年5月31日,王誓华在监狱会见了李建功。李建功告诉律师,当年,他在看守所遭到刑讯逼供。
“他左大腿外侧15处伤疤,右大腿外侧10处伤疤,头顶有一大块伤疤没头发,后枕部有一处五厘米多的‘V’字形疤痕,两个后脚跟都有一大块伤疤,右手无名指第二关节活动受限,右眼被扫把打得至今看东西仍模模糊糊。”王誓华告诉新京报记者。
阅卷之后,王誓华认为此案疑点重重。
“没有作案工具,也无任何能够锁定李建功杀人的客观证据,就连封在被害人口鼻处的胶带上,也未检出李建功的指纹。”王誓华说。
王誓华说,库尔勒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李建功杀人案作案工具的搜查、检查情况说明》提到,警方按照李建功的口供寻找作案工具和受害人的遗物,均未找到。
“这说明,本案连一个可以作为旁证的物证都没有。”王誓华说。
另外,此案中死者的死亡时间、地点以及作案细节存疑。法医鉴定曹菊英死亡时间考虑在尸检前48小时左右,死亡时间段考虑在2007年12月1日14时至16时。
2017年,王誓华委托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对曹菊英的死亡时间进行再次论证。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庄洪胜主任法医师等5位专家根据此前的法医鉴定书,从角膜混浊、尸斑、尸僵以及尸绿等常用指标分析,认为曹菊英死亡时间可发生于尸检前24小时左右。
王誓华认为,如果死者的死亡时间是错误的,此案证据链便无法成立。
案发地点方面,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争吵的现场,在李建功自家羊圈附近,而李建功的讯问笔录及庭审中,供述的案发现场出现了另外五种不同的说法。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中皆认定藏尸地点为“稻草垛”,但李建功的供述中,对藏尸地点还出现另外两种说法:一是厕所东面的门口;二是女厕所东面的垃圾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