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7 15:53:49来源:法律常识
提起刑事辩护界的“金字招牌”,很多人会立刻想到京都律师事务所,这里涌现了一大批以田文昌为代表的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梁雅丽是“京都刑辩八杰”中唯一的女律师。近年来,因出色的办案能力和辩护工作,梁雅丽成为刑事辩护界一颗耀眼的“明星”。
“做一名好的刑辩律师,一定要有担当和使命感。”梁雅丽说。她表示,如果仅把刑辩工作当作普通法律事务去做,就不会竭尽全力将业务做到极致,就难以维护委托人的法定权利。刑辩律师的特殊使命,就是一定要做一名刑事辩护与公平正义的坚守者。
热爱刑辩,让她成为专家级律师
俗话说,“热爱是最好的老师”。正是对法律和刑辩业务的热爱,使梁雅丽一步步成为“专家级”律师。
执业初期,梁雅丽代理的案件多以民商事案件为主,她还担任了多家大型企业、集团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在为企业客户服务的过程中,梁雅丽发现很多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不够重视,发生纠纷后往往出现“疑难杂症”,甚至还引发刑事追究和处罚。企业家一旦身陷囹圄,便直接影响和改变整个企业以及企业家的命运。这使梁雅丽意识到,为企业提供全面高水平的法律服务,仅有民商事法律的办案经验是不够的。于是,梁雅丽开始抽出时间,加强对刑事法律的学习和研究。
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在获得江苏省律师辩论大赛优胜奖后,梁雅丽因细致、敏锐的辩论思路得到“中国刑辩第一人”田文昌律师的认可,被招入其麾下。
进入京都律所后,梁雅丽不仅刑事业务水平有了新的飞跃,还接触到更多刑民交叉方面的大案要案。渐渐地,梁雅丽摸索、总结出一套刑事风险防范策略,重点为公司和企业家治“未病”,防患于未然。在市场不断创新发展的今天,很多新的经营和商业模式涌现,企业的刑事风险防控无疑越来越重要。
如果说企业刑事风险防控是律师刑辩业务新的外在增长点,那么,挖掘法庭审判阶段之前的辩护空间,则是刑辩律师比拼内功的内在增长点。梁雅丽说,在庭前会议上通常会讨论回避、管辖、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等问题,辩护律师在这些方面都大有可为。
此外,梁雅丽时常建议年轻刑辩律师要以开放的胸襟向民事代理律师学习,向非诉业务看齐,融合对抗性辩护与合作性辩护,将刑事辩护业务模块化、精细化,成长为一名解决复杂法律问题的高手和专家。
对于有效辩护,梁雅丽也有着专门的思考。她认为,必须首先正确理顺独立辩护的理念,律师必须坚持客户至上的理念,必须忠实于客户利益,必须是当事人利益的坚定维护者。
“一直以来,刑事辩护领域存在一个最大的误区——把无罪辩护作为唯一的成功标志,把无罪辩护的效果无限放大。”梁雅丽说。她表示,必须克服这种误区,如果有无罪辩护的空间就做无罪辩护。在没有无罪辩护空间的情况下,就需要考虑多元化的辩护思路:量刑辩护、罪轻辩护、程序性辩护和证据辩护。这样,才能取得更好的辩护效果。
虽然有时辩护工作举步维艰、一波三折,有时要比男律师付出更多,但从业多年来,刑辩工作还是给梁雅丽留下了许多令人难忘、感动的瞬间。
做刑辩律师,就要不断追求正义
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辩护职能不是太理解——律师为什么要为“杀人犯”辩护?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
梁雅丽也经常遇到这样的质疑,包括自己的儿子。梁雅丽说,辩护是律师天然的职责,这本来是不需要讨论的,但普通民众对律师的职能还是有一些不了解。在刑辩律师的眼里,没有好人与坏人之分。
所谓好人与坏人,只是一种道德评价。在刑辩律师的眼里,只有当事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服刑人员等这些法律上的概念。对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只是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评判,在法律范畴内没有好人与坏人的评判。
通过办理山东招远麦当劳杀人案,梁雅丽不得不再一次深思为所谓的“坏人”辩护的律师价值:一个人,无论是君子还是小人,无论是否罪大恶极,即使是“阶下囚”,其仍然享有公民的一定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刑事被告人可以请律师为自己辩护是一项法律规定,也是一项法律原则,更是一项制度设计,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控辩平等对抗的需要。为“坏人”辩护是刑事律师的职责所在,也是程序正义的需要,更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部分。
关于这一点,田文昌老师有一句名言:律师不是正义的化身,而是在不断地追求正义。
“这句话的背后,其实是一种现代法治思维。”梁雅丽说。正义观念可以保障法成为良法、善法,防止它偏离我们共同的价值信仰和追求。法律制度中渗透和体现着正义观念,它在我们社会的生存和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律师不是正义的化身,这是由于律师本身的职业定位所决定的。律师职业,简单来说,就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律师并不是路见不平、锄强扶弱的正义侠客。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种种作为,均出自于当事人的授权。没有当事人的授权,律师丝毫无法插手。
既然律师代表不了正义,为什么又说是在不断追求正义呢?
梁雅丽说,正义不仅是一种法律追求,而且还相应地以制度构造作为基本前提。只有在制度设计充分合理的条件下,正义的实现才有可靠的保证。在现实社会中,虽然实现正义的途径和方式千差万别,但最终还是要落实到程序正义的实现上。因此,建立相关的程序正义制度也就显得特别重要。
程序正义是根据职业主义律师的相关制度原则形成一个现代司法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和有效运作对于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律师参与的辩论和质证能帮助找出事实真相,有利于司法人员作出正确的判断,防止出现冤假错案。
律师制度的设立,还是实现程序正义的主要途径之一。通过给予参与者各方在程序上的平等权利,有助于实现法律上公平对待及程序正义的要求,最终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在形式上实现平等,而且还能达到实质上的即程序的平等。律师制度的设立最终是为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这也是该制度设立的独特价值所在。
尽职勤勉,把当事人放在第一位
现在有一种奇怪的现象,有极少数律师通过指责同行或“作秀”的方式来炒作自己,引起很多非议。
梁雅丽认为,律师首先是具有社会性的人,针对社会问题和现象发表观点和看法,是无可厚非的。但作为一名法律人,不能轻易地对同行进行指责,尤其是在案件事实还不是很清楚的情况下进行评价和指责,是极不妥当的。
确实有个别律师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炒作,企图“一夜成名”。这种心态是要不得的,也是年轻律师营销自我的“大忌”。一位优秀的、大家都认可的律师,是不可能“一夜成名”的。
梁雅丽经常劝勉年轻律师一定要有正确的职业心态,除了在个案中尽职勤勉之外,还得树立对刑辩工作的神圣感。梁雅丽说,只有认为这份工作很神圣,你才会持续学习、苦练内功,才会脚踏实地、不急于求成,养成踏实、勤勉,尽职尽责的基本素养,才会把当事人的利益摆在第一位。
此外,梁雅丽还告诫年轻律师,要始终保持一颗平常心,不要急于求成。她说,成名有一定的偶然性,一定要努力练好自身的基本功,不能期望通过代理一个案件就一夜成名,要把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放在首要位置。
当然,律师不仅需要扎实的理论知识,而且还需要优秀的口头表达能力、现场应变能力,这也需要多加学习和训练。
总之,尽职、勤勉地去做事,保持平常心态,经过日积月累,一定会有成长和收获。律师推介自己,可以为了一件积极的事情适当地去做宣传,比如以个案推动立法等。老想着炒作自己,太喧嚣了,这样就会静不下心去做本该做的事情。
记者在采访梁雅丽律师时,能感受到她有着与生俱来的亲和力和专业律师的魅力。梁雅丽说,刑事辩护关乎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权利,律师应竭尽全力展现律师应有的、尽责勤勉的高度责任心和令人信服的专业水平,永远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当事人自然就能跟你敞开心扉。
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后,一名优秀的刑辩律师就要展现过硬的专业技能,尽最大努力、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恰恰也是梁雅丽律师多年来在刑事辩护业务上坚持的原则。
追求公平正义如同跑“马拉松”
在一步步成为刑事辩护界的高手之后,梁雅丽并未放松对法学理论的研究与学习。2017年,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成立,梁雅丽受聘担任高级研究员。她说,法律人对于刑事辩护领域的法律研究,不仅能提升自身的法律功底和专业素养,同时也能为更多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法律人提供指导。
律师工作是个时间性很强的职业,梁雅丽说,这需要律师具备娴熟的职业技能。但是,当你知其然的时候往往会思考为什么要这样,它背后的法律原理、理论根基是什么;只有当你知道所以然时,再回到实践中,你就少了困惑。
做好律师职业,不仅要有专业素养,而且还应有法学素养。例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不仅是法律问题,而且更是社会问题,法学研究者需要深入立法背景、法律原理、制度设计,运用法律比较学、历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对其进行交叉分析。
梁雅丽说,在我国提出司法制度改革之后,很多司法实践已经走在了理论研究的前面。比如,“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让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这对刑事律师辩护工作的影响是相当大的。刑事律师应就此进行多方面的研究,如提升控辩对方的能力,有效利用关键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以及庭前会议制度、法庭辩论规则可能带来的变化等。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梁雅丽说她非常喜欢这句话。她认为法律是随着时代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演进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正是实践的总结。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尤其是一名专业律师,如果想做好律师工作,尤其是梦想成为某一法律领域的“顶级高手”,如果放弃了对法律理论、时代背景、法律实践的研究,梦想都只能是空想。
梁雅丽从中学时代就有了跑步的习惯,念中学时她每天跑,上大学后还在坚持跑,而工作后又渐渐地爱上了极其考验个人体力、耐力和毅力的马拉松运动。“跑马拉松所需要的坚持和耐力,跟法律人追求公平正义一样,也需要坚守。”这正是梁雅丽的人生和法律信仰。
(司法部《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李奎报道,本文刊发于《法律与生活》杂志4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