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7 17:00:14来源:法律常识
盗贼关某,凌晨翻墙进入昆明呈贡一小区里,对1楼一家住户进行观察后,便实施了入室盗窃。其在房中搜出了225元现金,但没有离开,而是继续逗留了4个多小时。凌晨6点左右,这家房子的主人起床上厕所时,戴口罩的关某突然朝房主后脑打了一下。随即,双方扭打起来,并惊醒房主的家人,房主和家人一起将关某制服。近日,呈贡法院以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
今年43岁的关某,老家在福建,多年前来到昆明后,却一直游手好闲。今年5月19日凌晨2点左右,关某随身携带折叠刀、甩棍、螺丝刀等工具,来到呈贡某小区附近,经过观察后,发现1楼一家住户相对容易进入,便通过翻墙、撬门等方式进入徐某家里。
关某进入徐某家中后,开始翻箱倒柜,找到225元现金。可是,关某并没有及时离开,而是一直在徐某家逗留。凌晨6点左右,徐某起床上完厕所转身的瞬间,便被人朝后脑打了一下,随即看到一名戴口罩男子准备用铁根打第二下,于是他就用手臂挡了一下,继而双方扭打在一起。扭打中,徐某的女儿被惊醒,发出呼救声,并帮助父亲。此时,关某一把将徐某的女儿推倒。接着,徐某的女婿朱某惊醒后,来到卫生间旁,也被关某推倒在地。
看到这阵势,关某想趁机逃跑,徐某一家3人便一起追赶关某。扭打过程中,关某持刀将徐某一家3人不同程度划伤。不过,徐某一家3人最终合力将关某制服,但一家三口不同程度受伤。
徐某报警后,民警很快赶到现场。经鉴定,徐某、朱某等3人的伤情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入户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属于入户抢劫,其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关某辩解:“对盗窃的事实没有异议,不应该是抢劫罪。”
呈贡法院审理认为,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入户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属于入户抢劫,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关某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关于关某实施暴力行为不是在盗窃过程中,不具有当场性,没有以暴力相威胁的主观故意等,因而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关某在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滞留在被害人家,遇到徐某,主动击打徐某,之后徐某的家人发现,关某为抗拒抓捕,与徐某及其家人扭打,并手持折叠刀对朱某等人进行威胁。造成被害人徐某一家3人轻微伤。关某的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同时具备当场性,符合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的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于是,呈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弹力绳、捆扎带、螺丝刀、手套、口罩、折叠刀2把、甩棍,依法予以没收。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