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7 20:50:25来源:法律常识
无罪辩护比较艰难,许多地方律师协会“内部文件”都对无罪辩护进行限制,例如要向律师协会汇报,接受监督。这就使得本地律师无罪辩护有些束手束脚。我曾办理过某贪污案,当地律师就说某律师幸亏你不是本地律师,不然你会经常接到有关部门的“协调”电话。该案后来虽然没有判无罪而是免于刑事处罚,但毕竟辩护律师可以“不受干扰”独立辩护。
外地律师最大的优势与最大的劣势是一样的,那就是“跟大家不熟”。“跟大家不熟”意味着他们不擅长“勾兑”,与办案机关特别是办案法官没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许多时候只能“靠技术吃饭”,对程序、证据会看得很紧。
“跟大家不熟”也意味着他们不可不看别人“脸色”,也不接受有关部门“协调”,完全可以从事实出发从证据入手。与办案人员“不熟”,他们也不知道律师底细,也会在庭审中谨慎得多。“外来和尚会念经”,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大家普遍认为“外来和尚”没有两把刷子不敢过来“念经”。
无辜的案件最怕的是妥协,甚至辩护人屈从压力不得不修改辩护策略。我曾回湖北办理诈骗案,我提出本案有无罪辩护空间。当地律师告诉我,他们很少最无罪辩护,无罪辩护法官与检察官会不高兴。我的意见是,如果有无罪辩护空间当然应该坚持无罪辩护,除非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庭审休息期间,主审法官还说“那位广东来的律师”讲得太多了,原定半天的开庭开了满满一天。
无罪辩护由外地律师“主刀”,本地律师更多是负责程序性事务例如会见、阅卷、提交材料,必要时还可以与外地律师“唱红白脸”。这样的配合,更能起到作用“强强联合”的“优势互补”作用。既然外地律师没有人脉资源优势,那就把优势尽情发挥在技术辩护上,这才能赢得办案机关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