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7 23:23:12来源:法律常识
普陀法院
一审程序案件:
1、刑事案件:本院管辖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一审刑事案件;
2、民、商事案件:管辖诉讼标的额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商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五千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第一审民事、商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在二千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3、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特别程序案件:依法应由本院受理的特别程序案件。
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1、不服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裁判提出申诉的案件;
2、不服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裁判(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提出申诉的案件;
3、本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
执行案件:
1、本院一审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涉及财产部分)、民事、商事、知识产权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的申请执行案件;
2、上级法院指定及外省、市法院委托执行案件。
其他案件:依法应当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