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8 00:27:58来源:法律常识
江苏法院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扬子晚报网4月25日讯(通讯员 朱旻 潘唐玮 记者 于英杰) “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来自农村,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知识欠缺,且自愿认罪认罚,其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近日,无锡锡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某等14人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件,法律援助中心虞律师为本案其中一名被告吉某辩护。
庭审现场看到,该案14名被告人均有律师为其辩护。其中,4名被告人系自行委托的辩护人,另10名被告人系经法院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辩护人。日前,宜兴市法院也公开审理了一起涉众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案中涉及16名被告人,其中4名被告人自行委托了辩护人,其余被告人也均有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分别为其辩护。援助律师在每个庭审环节均能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今年1月1日,无锡市两级法院全面试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据了解,为便利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律师的庭前阅卷,锡山区法院刑庭专门增设阅卷室,并配备阅卷专用电脑、提供材料复印设备,对于案卷较多的案件及时协调侦查机关提供案卷电子光盘。对于被告人明确拒绝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的,在充分尊重被告人意见的基础上予以准许,并告知其有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权利。锡山等法院还建立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工作微信群,安排专人与锡山法律援助中心对接,及时沟通指派律师信息、反馈开庭时间、案件审理进程等情况。宜兴市法院主动与宜兴市司法局做好对接工作,建立起“告知被告人——法院发出通知辩护人函——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人”的快速通道,完善了应急措施。
无锡市法院、司法局联合出台意见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基础上,将指派律师辩护范围覆盖至所有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同时对“被告人对原审事实、证据提出异议而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共同犯罪中其他上诉的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有重大社会影响”、“检察院抗诉”、“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和“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六类二审案件中的被告人指派律师进行辩护;在审理上诉、抗诉案件时,发现一审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诉讼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的,视为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据悉,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实施以来,截至3月底,无锡两级法院共有579名刑事被告人得到了法律援助为其提供的辩护。与去年同期相比,得到此类辩护的被告人数大幅增长9倍,比例也从2.4%增至23.4%。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让律师充分参与刑事诉讼,发挥辩护职能,对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准确确定定罪量刑,防范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采访中省法院刑一庭负责人介绍,今年年初,省法院、省司法厅经充分协商,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省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扩大全省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通知》明确南京、无锡、宿迁三市为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地区,其他设区市可根据案件数量、律师资源等实际情况选取1至2个县区开展试点工作,并报省法院和省司法厅备案。根据实际情况,条件具备的地区可酌情增加试点县区数量。
《通知》附相关《实施意见》,对试点地区指派律师辩护的案件范围做出规定,一是在应当指派辩护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指派辩护的范围。《实施意见》规定,除刑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之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二是对于案情简单,事实证据没有争议的,提供法律帮助。《实施意见》规定,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院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三是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自主委托为原则,以法律援助为补充。刑事案件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具有委托辩护的权利,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才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上述规定,确保刑事审判各类审理程序(简易、普通程序)各个诉讼阶段(一审、二审、再审)有法律需求的所有被告人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或帮助,从而大幅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刑一庭负责人谈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