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01:12:04来源:法律常识
9月9日上午,由田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何某某行贿一案在田林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朝忠出庭支持公诉。
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何某某为成功投标临桂县秧塘工业区秧一路建设工程,分9次向先后担任临桂县建设局局长、环保局局长的李某某行贿人民币18万元;为在临桂县小律村安置项目上获得关照和帮助,向先后担任临桂县副县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临桂县政协主席的刘某某行贿人民币222万元;为感谢在时任临桂县委书记蒋某某的帮助下获得深圳市佳登宝科技有限公司的土地平整施工项目,向蒋某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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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26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黄朝忠检察长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发表了公诉意见,并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进行了答辩。该案法庭将择期宣判。
图:黄奕菱
文:卢霞
编辑:黄奕菱
审核:黄宝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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