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8 00:32:40来源:法律常识
文 | 温辉
英国大文豪莎士比亚曾说,“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是杀光所有的律师”。
乍一听起来,令人毛骨悚然!英国的大文豪,怎么会有这种毫无法治理念的说辞,难不成莎士比亚是一个严重的偏科生,语文杰出,法律白痴?
我们对比一历史事件之后,就能理解莎翁这句话!
同在莎士比亚所处的16世纪,有一件当时看来合乎逻辑、合乎法律、合乎时宜,却与今天的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的历史事件,那就是天文学家布鲁诺,因为宣扬日心学说,尔后被被宗教裁判所判为“异端”活活烧死!
如此一比对,我们也就能理解,那个年代,无论是文学家,还是宗教人士,似乎没有任何现代法治观念。所以,当我们看到莎士比亚说的这句话时,并不需要感到惊诧!
令人颇感不解的是,进入21世纪的今天,仍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刑事案件是否需要委托律师?更令人吃惊的是,仍有部分人对律师持有极为负面的评价,认为律师吃了原告吃被告,甚至不排除有人同莎士比亚持同样的观点,要“‘杀光’所有的律师”。
笔者就以刑事案件一定要“委托”律师,来驳一驳莎士比亚的奇谈怪论。
众所周知,生命有期,知识无涯!一个人自呱呱坠地始,就会接触各种事务,同时会学习各种技能。在襁褓中时,我们自然不需要考量柴米油盐、衣食住行,但成年以及步入社会后,我们面对的是各种或曾相识,却又陌生得必须依靠自己的智慧、技能,才能解决的各种问题。作为程序猿的你,必须天天坐在办公室,编程、编代码,开发软件;作为销售员的你,又需整日来回奔波推销业绩;即便作为文学教授的你,整日以书为伍,以教学为业!程序猿、销售员、文学教授,虽智慧超群,哪有时间来学习法律?事实也证明,他们绝大部分都未必精通法律。
而律师,正是你所欠缺法律知识的智慧延伸。程序猿遇见开发的软件被侵权时,可以寻求知识产权律师的帮助,销售员遇见客户不履行合同时,可以寻求民商律师的帮助,文学教授遇到被侮辱诽谤时,可以寻求刑事律师的帮助。
时间有限,精力有限,注定我们无法精通每一领域的知识,注定每一个人都是不同程度的偏科生。正因如此,合作互助,因此成为现代社会运转的主要形式。
对于涉及给人定罪量刑的刑事领域,其专业程度更非其它领域的非专业人士可以精熟。因此,在刑事案件中,由于欠缺对刑事法律专业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寻求刑事律师的帮助,成为了必然。
笔者常想,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犹如身患癌症的病人。
病人身患癌症,定是长期不良生活饮食等习惯造成,而一旦检测出身患癌症,必须第一时间接受癌症科专业医生的治疗,越晚生存几率就越小。
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身陷囹圄,同样的,也一定是长期以来,没有养成刑事合规判断所导致的,当然,实践中还普遍存在明知故犯的情形。
刑事案件的案发,就如同在医院CT检查出身患癌症,也应该在第一时间接受刑事辩护律师的法律诊断、法律帮助。
现在,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倡导审前辩护,从这个角度而言,也可以说刑事案件,越晚委托律师形势越严峻!
癌症医生和刑事律师,均为专业人士,虽然不能确保接受治疗的当事人,癌症治愈或无罪释放,但越早介入,无疑越有利于提出诊疗方案、辩护方案;而且越早介入,使得癌症医生和刑事律师,可以持续跟进病情和案件,有利于在新情况出现时,及时有效地提出应对方案。
所以,从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角度而言,越早越好,越晚则可能越糟!
病入膏肓时,求神拜佛,是下下之策,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方为上上之策。
也许有人就要问了,癌症治疗和刑事辩护,患者和当事人都要面临一个不得不考虑和解决的问题,那就是费用问题。
疾病治疗,现在都逐步实现全方位医保。笔者在此特别提醒,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也大可不必为费用问题犯愁。
在中国,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获得刑事律师帮助的途径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途径,是由嫌疑人的近亲属委托律所,再由律所指派律师进行辩护,此种途径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律师费。
第二种途径,由嫌疑人的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再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进行辩护,此种途径当事人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辩护律师也无权收取当事人的任何费用,就连差旅费也不能收。
第三种途径,则是在嫌疑人近亲属既没有委托律师,又没有主动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况下,由政府部门依法指派律师进行辩护,此种途径当事人同样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第三种途径在如今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情形下尤为常见,既充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也充分体现司法的文明。
所以,从嫌疑人寻求律师帮助的途径角度而言,嫌疑人家属应当充分了解获得刑事律师帮助的三种途径,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让刑辩律师尽早介入案件。
或许还有人会问,辩护律师介入刑事案件,能起到作用吗?
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堪比嫌疑人的眼和脚。
当事人被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后,身陷囹圄,根本无法与外界天地沟通,这时辩护律师的作用就凸显出来。
辩护律师犹如嫌疑人的眼,可以查阅案卷材料、法律法规、类案判决、新闻报道;辩护律师犹如嫌疑人的脚,可以赴各地调取证据材料。这是辩护律师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作用之一!
除此之外,辩护律师通过会见,与当事人沟通案情、辩护方案、家庭现状;通过与公检法办案人员沟通,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材料和意见;通过庭审激辩,为当事人争取哪怕一丝丝的从轻、减轻机会。
一定要对辩护律师以充分信任,他会把自己的当事人,当成上帝,竭尽所能争取到底!因为他们有一个光荣的称谓:刑辩律师!
行文至此,我想和提出“刑事案件是否需要‘委托’律师”问题的人,分享美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德肖维茨说过的一句话:
“只要我决定接下一个案子,我就只有一个信念: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让我的当事人无罪开释,不管会产生什么后果。”
16世纪,莎翁提出了杀光律师这一合时宜的论调!21世纪,我们还要提出,刑事案件是否需要“委托”律师这一不合时宜的问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