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长丰县刑事律师收费标准(合肥刑事律师所)

时间:2023-05-18 03:05:08来源:法律常识

合肥长丰县刑事律师收费标准(合肥刑事律师所)


近年来维权型敲诈勒索案件频发,比如黄静VS华硕案,郭利VS雅士利案,以及最近的......最近没有发生这样的事情,绝对没有!

这些案件结果也都还好,黄静没有被起诉,郭利再审改判无罪,说明维权型敲诈勒索案件的无罪辩护成功率还是比较高的,究其原因,是因为这种案件根本就他×不是犯罪!

平复下情绪。

法律保护合法合规的维权行为。刑法是有牙齿的法律,刑罚是最为严厉的处罚手段,是可以处分公民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甚至生命权的处罚手段,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毁灭性后果,岂可轻动?在其他部门法律能够有效调解的社会关系中,刑法是没有用武之地的,这是刑法谦抑性的基本要求。如果广大群众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随时可能招致牢狱之灾的话,受害人还有活路吗?

道理大家都懂,但这种维权型敲诈勒索案件多发也是不争的事实。作为法律工作者,笔者感觉有责任跟大家探讨下,万一我们遇到动用国家公器对维权者进行降维打击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应该怎么应对。

一、维权理由合法充分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即使使用部分维权手段存在一定的胁迫性质,只要手段本身达不到构成犯罪的程度,这种行为都应当认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而出罪。

也就是说,维护的权利应当具有合法来源。维权本质上就是讨“债”,这个债是指民法意义上的债,包括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等。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上边所讲比较抽象,可以举一些我们日常比较常见的实例,比如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索要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购买消费品后发现质量问题维权;打架斗殴后受害人要求财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被征收征用或者损坏后索赔;还有以前很难想到的维护劳动权益索赔。

当你维护的权益是合法权益时,应该不会有刑事风险的。哪怕关个两百五十几天也能不起诉拿国家赔偿的。如果诉求没有合法依据就不好讲了,比如某明星坐牢的小三索赔的是青春损失费,就被认为不是合法诉求,一步被坑到位了。

二、金额计算有理有度

我们能够看到的维权型敲诈勒索案,往往是索赔金额远远超过合理金额的,除了某33万,这个看来看去不像超出合理金额范围的。

金额的计算应当有理有度,最起码不要相差太多。当然这个也分情况。有的损害赔偿标准有法律明确规定。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除返还购买原有商品或服务金额外,追加赔偿该金额三倍,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计;若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严重损害,偿付各项费用外,还有消费者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此外,《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也有关于“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赔偿数额的规定。

有的是实际的经济损害,也好衡量,比如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精神损害各地只有一些参考金额,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标准。比如我到饭店吃个面条,突然吃出一条虫子,这个对我的精神造成的损害是没法衡量的,店家说要赔三碗面钱,我要一万,也不能说我是敲诈勒索。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副主任刘仁文说,在这些“消费者维权变敲诈”案件中,商家有过错在先,消费者索赔是合法的。商家构成违约或者侵权后,赔偿多少,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赔多少双方可以协商,谈不拢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消费者就算拿到新闻媒体曝光来要挟,也是正当的。(引自和讯网《施恩三聚氰胺奶粉受害父亲因“敲诈”获刑》)

三、维权手段要合法、透明

维权时常用的手段有公共途径和私力途径。公共途径包括向主管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等。私力途径包括调解、发帖、向媒体曝光、拉横幅、堵门等等。

笔者鼓励公共途径维权。

向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部门投诉是消费者维权的正当途径,诉讼是国家司法程序,是维权的终极杀器。这些维权手段全程透明且在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监管之下,当事人向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表明当事人认可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威,将自己的权益交由国家裁断。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没有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虚假诉讼,当事人不管索要金额多少,都不能说是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比如之前一个事件,小孩骑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家属起诉共享单车运营公司索赔787万,这个金额明显是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的,但也不能说当事人是敲诈勒索。

最容易发生刑事风险是私力途径。

首先,调解过程中就存在风险。因为调解是双方私下就权益赔付问题进行协调,当事人在协调过程中必然会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尤其是调解初期,给出的调解方案往往是超出实际赔付金额的,因为大家本能都认为对方会有讨价还价的磋商过程,这样如果对方心存恶意,比如上边提到的小三坐牢案中,小三要多少给多少,转手控告敲诈勒索,就防不胜防了。

除调解以外,维权过程中常见的私力救济手段还包括要挟向媒体曝光对方的侵权行为,拉横幅、贴大字报干扰对方正常经营,言语辱骂威胁,甚至可能包括一些轻微暴力。

向媒体曝光本身属于合法手段,只要维护的权益是合法的,就不会有刑事风险。比如某开发商的房子质量存在问题,业主要求维修赔偿,开发商拒绝,业主以向媒体曝光为由相要挟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再比如毒奶粉案中,父亲以向媒体曝光相要挟索要赔偿,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但如果适用媒体曝光过程中捏造事实,就可能犯罪。比如李海峰与今麦郎案中,李海峰购买的今麦郎方便面过期且醋包中汞含量超标,李海峰反复多次维权无果后,捏造了一些事实,称其母亲因为长期食用今麦郎产品得了乳腺癌,并发网贴,索赔450万元,最终判有期徒刑五年。

拉横幅、辱骂、威胁、干扰经营、拘禁人身自由甚至包括一些轻微暴力手段绝对属于高风险行为,达不到特别严重的程度时可能就是维权过度没什么大事;再严重一些可能属于治安案件,拘留几天罚点款。真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就有刑事风险,即使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也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或者非法拘禁或者故意伤害等罪名了。

四、保留磋商证据

手段的选择很重要。磋商过程透明、规范且保留痕迹更重要。比如和用人单位协商离职赔偿时,赔偿主体一定要是公司,而不能是某个财务人员,哪怕转钱的是公司的股东、老板也不规范,如果用私人账户转钱,要求对方备注资金用途。磋商过程最好用微信或者电子邮件,方便保留证据,用录音笔录音也可以,但一是搞不好会暴露,二是录音内容往往不能全面反映磋商对象和过程。但也许在个别案件中,录音也能发挥重要作用也说不定呢。

当我们不能让司法保持理智的时候,最起码我们自己要保持理智。

作者:丁大龙律师/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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