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8 06:03:56来源:法律常识
2012年10月31日,远安警方公布一起因畸形恋导致的凶杀案。凶手正是死者王生的妻子张玉与其情人袁锋(本报于2013年11月1日曾报道)。案件经宜昌市中院审理后,发现原来这起凶杀案背后,妻子除了想与情夫长相厮守外,还另有隐情。妻子怕提出离婚得不到孩子的抚养权,才痛下杀手。此外,案件还有一些鲜为人知的细节和真相也都浮出水面。
近日,宜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袁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张玉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害怕失去女儿不提离婚
事情回到2012年10月,张玉与情夫袁锋提前安装好铁丝和电源,将王生骗下河捕鱼,用电击的方法在5秒钟内将其杀害,制造其不慎身亡的假象。后来张玉假装丈夫失踪报警,后被公安机关彻夜侦查查出真相。
张玉为与袁锋重组家庭,为何没有选择与丈夫离婚的方式,而采取了这样激进的手段?在庭审中,张玉向法官道出,只因她害怕离婚后得不到女儿的抚养权。
原来,38岁的张玉之前曾有过一段婚史,与前夫育有一子。离婚后,儿子判给了前夫。10年前她与王生组成新的家庭后,又生了个活泼可爱的女儿。
第一次失败的婚姻让她失去儿子抚养权,张玉很是痛苦。如今有了女儿后,她便觉得女儿是自己今生的依靠,无论如何不能再失去。而此前,张玉也曾询问过身边的亲戚朋友,后来又问过情夫袁锋意见,如果离婚后女儿会判给谁。朋友及袁锋都认为,有过错或经济条件有限的一方,很难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一听到大家都这么说,张玉想到自己没有收入来源,又是自己错在先,更加不敢提离婚。她不敢想象失去女儿的生活,因此越发萌生了杀死丈夫的念头。
想与情人长相厮守,又害怕失去孩子,张玉如同走火入魔一般,急切的要杀死丈夫。后据袁锋交代,此后与张玉通话中,10次有9次在逼他预谋杀人的事情。
曾预想五种杀人方案
张玉经常收看电视中的法治栏目,对一些刑事案件的侦破情节非常感兴趣。
据承办法官介绍,在实施杀夫之前,她曾跟情夫提出过5种作案方法。袁锋在供述中也承认,张玉曾向自己建议过5种杀人方法:一是雇凶杀人;二是等王生熟睡期间掐死他;三是在王生上下班的路上想个办法把他做掉;四是意图在井下杀死丈夫;五是下安眠药后再想办法做掉。
不仅如此,张玉还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为了让情夫不被认出来,特地让袁锋戴了顶线帽子,还让他买一个医用口罩和一双手套,避免留下指纹。在与袁锋布控杀死丈夫后,袁锋由于害怕,很快逃离现场。张玉打电话质问袁锋,为何不把电网撤掉再离开,否则民警来了之后,一看现场就很快可以猜到是蓄意谋杀。但袁锋称作案后很慌张也顾不了那么多,吓得直接逃走了。
得知丈夫死后,张玉故作镇定的去寻找丈夫,还大声呼救。不过后来在公安机关的走访调查中,得知张玉与袁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袁锋在王生不在家期间,多次来到张玉家中。在多日侦查中,公安机关掌握了张玉与袁锋谋杀的事实证据。
两被告到案相互指控
在当初谋划杀夫时,张玉与袁锋曾互相承诺对方,如果男方被抓住,女方就一直等着男方出狱的一天;如果女方进去了,男方就把女方的女儿当亲生女儿养大。曾经的海誓山盟还是抵不过对生命的渴望,两人归案后,并没有像当初说的那样,心里还系着对方的好,而是相互指认对方先提起杀人犯意,并互相推诿责任。
案发后,张玉和袁锋立即被警方传讯,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警方拘留。不久,警方掌握了他们的犯罪证据。在传讯过程中,两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都指控是对方先提出要谋杀王生,袁锋称与张玉好上不久,张玉就萌生了杀夫的念头。张玉则称,是袁锋提议杀死王生后与自己结婚,这样女儿和财产就都属于他们两人了。
庭审现场,袁锋的辩护律师称,杀人犯意是由张玉提出,且袁锋系初犯,希望法院从轻处罚;而张玉的辩护人也提出同样的理由,请求法院能从轻处罚。
无证据证实受到威胁
庭审中张玉辩护人提出,张玉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且与丈夫王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曾遭王生打骂,并遭王生威胁要将张玉和袁锋杀害,导致双方矛盾激化。王生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所引发,应与那些发生在社会上的故意杀人案件区别对待,请求法院对张玉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害人王生和被告人张玉之间因张与袁有不正当关系而产生矛盾,但无证据能够证实张玉曾遭到王生打骂,也无证据证实二被告人受到过王生的威胁,被害人王生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本案不是因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而是袁锋、张玉出于卑劣的犯罪动机,有预谋的实施了故意杀人犯罪。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袁锋违背道德,与他人勾搭成奸,为达到破坏他人家庭并与张玉共同生活的目的,不惜以身试法,采用电击方法杀死被害人,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后果极为严重,对其不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中,结合被告人袁锋、张玉的具体犯罪行为,谁先提出犯意不影响对二人的定罪量刑。最后,法院判决袁锋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判决张玉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承办法官称,这样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结合作案动机和社会危害性,判决死刑是符合刑法中罪行相适应原则的。(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