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刑事判决之后有异议(机动车交通事故需要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吗?)

时间:2023-05-18 09:04:35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事故刑事判决之后有异议(机动车交通事故需要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吗?)

截止2021年年底全国汽车保有量3.95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达4.81亿人,根据相关部门统计的数字,全国平均每天发生的交通事故在5万起左右。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在10万人左右,也就是说每天平均要死亡300多人,机动车交通事故已经是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的事了。

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死亡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事故、单方肇事等多种情形。

一、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情形

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发生致人受伤、死亡的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做。

1、立即拨打120电话,说明现场情况,伤亡人数,依照医生询问情况回答伤情,做好止血和简易的人员救助工作。

2、拨打122交管部门电话报案,机动车驾驶人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将反光锥或三角架置放在距离交通事故发生地100米左右,不要挪动肇事车辆和人员,防止发生二次事故。

3、立即拨打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将事故发生地、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情况报告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派遣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勘验和检查。

4、主动在事故现场等待交通警察,认真配合交通警察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协助交通警察做好酒精检测和血样抽检,争取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法定从轻情节。

5、保险公司会根据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所划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保险理赔,机动车驾驶人、受害者家属对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情况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和无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三种情况。

全部责任和无责任: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

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负事故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

同等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 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 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 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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