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

时间:2023-05-18 09:10:31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事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

林教头普法 发表于广东

生活中,很多朋友可能都会听说过这样的小道消息:

隔壁老王被公安局拘留了,完了,他要留下案底了;

隔壁老张被经侦队拘留了,完了,他要吃牢饭去了;

隔壁老李已被法院拘留了,完了,他的名声要坏了;

这个时候,很多人就会一脸懵逼,然后提出一系列疑问:拘留都有哪些种类?哪些机关有权决定拘留?为什么有的只拘留几天,有的却要关很长时间?拘留到底会不会留下案底?

1.拘留有哪些种类?

我国法律规定的拘留,一共分为三种,分别是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这三种拘留,都可以简称拘留,平时我们说得最多的拘留,一般是指行政拘留。如果是刑事拘留,一般会简称为“刑拘”。

“行拘”即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适用于依据《行政处罚法》作出行政拘留的行为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是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人,这是对其作出的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

“刑拘”是指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并非处罚手段。

行政拘留的羁押期限,一般在15天以内,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得超过20天。刑事拘留的羁押法定期限为3到7天,最长不得超过37天。刑事拘留一旦超过37天,就必须要转变强制措施,要么变成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要么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变更之后,即使人还在看守所呆着,也不能再叫刑事拘留了。

司法拘留是指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或者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例如:作伪证、冲击法庭、妨害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强制措施,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或者《行政诉讼法》,最高期限为15天。由法院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在司法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且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治安拘留,羁押在拘留所,刑事拘留,羁押在看守所。被刑事拘留的人,如果被法院判处有罪的,属于有前科,也就是会留下案底,通常不能报考公检法,公务员等岗位,对就业也有一定影响,对于子女的政审等,也有影响,特别是影响子女报考公检法类岗位。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的记录,不属于犯罪记录的案底,但是会在公安机关长期保存并且可以查询,对于需要政审的考试,也可能会造成不利影响。

2.哪些机关有权决定拘留?

三种拘留,分别对应三个决定机关,行政拘留由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来决定;司法拘留由法院来决定;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中有侦查权的部门来决定(最常见的是刑侦队、经侦队、派出所中的刑警队)。

3.拘留与拘役、管制、留置有什么区别?

拘留,和拘役、管制、留置是有区别的,其中拘役和管制已经属于刑事处罚,拘留比拘役管制要轻,一旦被拘役或者管制,那么说明已经犯罪,会有案底存在。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拘禁并且强制劳动的刑罚方法。如果犯罪分子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拘役。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在劳动中可以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留置则是纪委监委对待国家工作人员因职务犯罪进行调查而采取的控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前面说过,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当某一公民涉嫌犯罪时,为了进一步调查,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其实施刑事拘留。一起来重点关注,关于刑事拘留的八个相关法律问题。

一、刑事拘留的适用机关与适用情形

(一)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检察机关对于上述第4、5种情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1、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因为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都是自诉案件,不存在紧急情况;

2、检察院有决定刑事拘留的权力,但是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事拘留的详细程序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拘留下列有特殊身份的人员时,需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如果是因现行犯被拘留,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原因需要拘留的,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2)决定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用刑事拘留时,要报有关部门审批。西藏、云南及其他边远地区来不及报告的,可以边执行边报告,同时要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外国人主管部门的意见。

(3)对外国留学生采取刑事拘留时,应当在征求地方外事办公室和高教厅、局的意见后,报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审批。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的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了无法通知、有碍侦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1)所谓有碍侦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灭或者伪造证据;有可能互相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证的。

(2)所谓无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者工作单位的。影响通知的原因消失后,办案人员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决定拘留的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讯问的目的是查清事实,防止错拘。同时也可以及时收集证据,查明其他同案犯,不贻误战机。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所谓不应当拘留,主要是指以下情形: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或者被拘留的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虽然有犯罪行为,但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虽有犯罪行为,但不是被拘留人所为的;犯罪行为虽然是被拘留人所为,但该人并不具备法定的适用拘留的情形,不需要拘留的。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办理逮捕手续。

还有几点可以重点关注的是,执行拘留的公安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刑事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长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如果发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一是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检察院移送起诉;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

三、刑事拘留的期限

(一)拘留期限的计算方法

拘留的时间=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时间。

(二)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

1、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1至4日;

3、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检察院必须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后的第3天或者第7天或者第30天,必须提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三)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

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最长期限是7天。

(四)计算

1、一般情况下,拘留的最长时间是10天(3 7);

2、特殊情况下是14天(3 4 7);

3、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是37天(30 7)。

(五)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检察院不适用第三种拘留期限,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一般是14天,最长时间是17天。

四、在刑事拘留期间,家属可以见被拘留人吗?

家属在被拘留人刑事拘留之日起至法院判决前这段期间,都无法会见家属。法律规定,在这段期间,只有家属(直系亲属)委托的律师才可以会见。如果家属想及时了解亲人涉嫌罪名的具体情况,以及在看守所的生活状况,一般都需要委托律师进行会见。

五、如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且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由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也就是说,具有犯罪嫌疑,可能被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社会危害小的,或患病,怀孕等,及羁押期满,案件尚未办结等,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

六、刑事案件能否调解?

很多家属询问,如果受害者不起诉或者撤案,嫌疑人能否出来?这涉及到刑事案件能否和解的问题。根据我们国家的刑事法律法规,刑事案件仅民事部分可以调解,也就是因犯罪行为对受害者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的,双方可以就赔偿方面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刑事部分(量刑)是不能调解的。因此,刑事案件不存在受害者起不起诉的问题,只能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从犯罪嫌疑人被抓之日起,多久才会到法院审判?

刑事案件一般经过三个阶段,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法律规定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又被批准逮捕后,一般经过4—6个月,就会移送到法院审判,特殊情况还可能相应延长一些时间。

八、亲人被关在看守所,作为家属能做些什么?

当得知亲人被关押在看守所,首先心态上要沉着冷静,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看守所询问情况,并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和寻求帮助。不要病急乱投医,不要盲目听信他人谎称花钱就能把你的亲人“捞出来”,避免上当受骗,再次受到伤害。看守所会提供衣物和日常用品,家属不用送衣服进去,所有的物品都无法送进去。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可以在看守所的办事大厅汇钱进去给亲人,供其在看守所里面消费。

此外,还可以到办案单位领取拘留通知书,确定涉嫌的准确罪名,并且领取与案件无关的被扣押财物,比如身份证件、手机、钱包、银行卡等等。尽快通过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由律师及时会见嫌疑人,可以避免在侦查阶段被诱供、骗供甚至刑讯逼供,能够有效地辅导嫌疑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专业的刑事律师还可以与办案单位进行详细沟通,了解案件详细信息,提出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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