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8 10:54:12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关于强迫交易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德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
公诉机关指控,XX年底由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钦分公司作为开发商,开始在德钦县升平镇某某社区上街社和中街社的地界上开工建设“德钦县民族综合休闲服务中心”,德钦县巨水村委会的扎某某某、立某某某便与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钦分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周某于XX年12月15日签订了拆除工程协议书,协议书中规定以30万元的单价由扎某某某、立某某某拆除德钦县原县委大楼、原武装部大楼、原人大大楼、原政协大楼、原人大球场、原信用联社的老旧房屋,拆迁工期为60天,签订合同的双方为立某某某、斯某某某(扎某某某儿子),签订合同后扎某某某、立某某某便组织工程队进驻工地进行拆迁。当拆迁工程进行到一部分后,被告人孙某某听说了外来工程队在本村地界内承揽拆迁工程的情况,被告人孙某某先后以拿回这个拆迁工程古城车队、中街车队可以参与运输为由,组织古城车队驾驶员、中街车队部分驾驶员、中街社小组长六某1、副组长鲁某某某、会计六某2、上街社副组长彭某等人到拆迁工地向正在实施拆迁工程的扎某某某、立某某某施加压力,并提出停止施工的要求。扎某某某和立某某某坚决不同意被告人孙某某的要求,但表示可以让两个车队参与工程运输,车队成员便没有更多干涉,但被告人孙某某还是不同意,坚称要把这个工程拿回来。因扎某某某和立某某某坚持不把拆迁合同让出来,被告人孙某某又以拿回这个拆迁工程可以让车队运输,还可以给社里带来经济效益为由,组织上街村民小组、中街村民小组每户一个代表(共三十余名)到拆迁工地聚众造势,给扎某某某施加压力,由于大量的人员聚集,拆迁工作有较大的安全隐患,拆迁工程无法正常进行,被害人扎某某某被迫无奈放弃了这个拆迁工程。后被告人孙某某与六某1分别代表上街村民小组、中街村民小组与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钦分公司签订了新的房屋拆迁合同,合同单价为30万元,拆迁工期定为五十天。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周某、立某某某、六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扎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9张;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采用组织村民(三十余人)到工地静坐,利用滋扰的手段影响正常拆迁工作,对被害人造成精神强制,致使被害人无法正常开展合同约定的拆迁工作,造成被害人不得不退出拆迁工程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孙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是认罪认罚的,但是对车队的处理辩护人及被告人认为有失公平,请法庭予以重视。二、被告人孙某某的出发点是为了集体,自己没有从中获利,请法庭给予考虑。
经审理查明,XX年底由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钦分公司作为开发商,开始在德钦县升平镇某某社区上街社和中街社的地界上开工建设“德钦县民族综合休闲服务中心”,德钦县巨水村委会的扎某某某、立某某某便与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钦分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周某于XX年12月15日签订了拆除工程协议书,协议书中规定以30万元的单价由扎某某某、立某某某拆除德钦县原县委大楼、原武装部大楼、原人大大楼、原政协大楼、原人大球场、原信用联社的老旧房屋,拆迁工期为60天,签订合同的双方为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钦分公司与立某某某、斯某某某(扎某某某儿子),签订合同后扎某某某、立某某某便组织工程队进驻工地进行拆迁。当拆迁工程进行到一部分后,被告人孙某某得知外来工程队在本村地界内承揽拆迁工程的情况,被告人孙某某先后以拿到这个拆迁工程后古城车队、中街车队可以参与运输为由,组织古城车队驾驶员、中街车队部分驾驶员、中街社小组长六某1、副组长鲁某某某、会计六某2、上街社副组长彭某等人到拆迁工地向正在实施拆迁工程的扎某某某、立某某某施加压力,并提出停止施工的要求。扎某某某和立某某某坚决不同意被告人孙某某的要求,但表示可以让两个车队参与工程运输,车队成员便没有更多干涉,但被告人孙某某还是不同意,坚称要把这个工程拿回来。因扎某某某和立某某某坚持不把拆迁合同让出来,被告人孙某某又以拿回这个拆迁工程可以让车队运输,还可以给社里带来经济效益为由,组织上街村民小组、中街村民小组每户一个代表(共三十余名)到拆迁工地聚众造势,给扎某某某施加压力,由于大量的人员聚集,拆迁工作有较大的安全隐患,拆迁工程无法正常进行,被害人扎某某某被迫无奈放弃了这个拆迁工程。后被告人孙某某与六某1分别代表上街村民小组、中街村民小组与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钦分公司签订了新的房屋拆迁合同,合同单价为30万元,拆迁工期定为五十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证人周某、立某某某、六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扎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9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采用组织村民到工地静坐等聚众造势的方式影响正常拆迁工作,对被害人精神施压,迫使被害人一方退出拆迁工程项目,并对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犯罪时已满67周岁,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等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罚金已当庭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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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