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8 11:13:35来源:法律常识
法条摘录:《刑法》第260条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了解和认定虐待罪,可从如下方面入手:
“虐待”,即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肉体上的摧残与精神上的折磨,其表现方式可能有作为或者不作为,还可能同时包含了作为与不作为,但单纯的不作为难以成立虐待罪(单纯的有病不予治疗、不提供饮食等行为,可能构成遗弃罪)。如果以禁闭方式虐待被害人的,属于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①“家庭成员”为行为对象,要求虐待人与被虐待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收养关系。如果能够将保姆或者雇员评价为事实上的家庭成员的,也属于这里的“家庭成员”。
②“情节恶劣”,综合评价虐待的手段、持续的时间、对象、结果等进行判断。
③ 结果加重犯
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自伤,造成死亡或重伤结果。
如果行为人故意造成被害人伤害或死亡的,应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在情节恶劣的经常性虐待过程中,其中一次产生伤害或杀人故意,进而实施伤害或杀人行为的,则构成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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