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8 12:48:53来源:法律常识
摘要:通过运用Logit模型对2000-2012年间审结的1320例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故意杀人案件样本分析发现,2007年初出台的死刑政策非常显著地降低了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概率,但对死缓的影响并不显著。死刑政策出台以后,从宽量刑情节具有更加显著地降低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概率的作用;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较单独作案的犯罪人而言,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明显降低;一审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往往会在二审、再审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被改判为死缓。同时,在具有从严情节的案件中,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概率亦有所降低,但只要没有从宽因素,被告人基本上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00-2012年间,中国社会狂飙突进式发展,推动了期间刑事政策的急剧演变。2001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个“严打”年,“严打”作为一种刑事政策,强调在整治过程中公检法三家紧密配合,“从重从快”处理恶性刑事案件。显然,在这样的刑事政策下,国家更推崇死刑等严刑的消极预防功能。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了宪法。从2006年12月到2007年3月短短5个月内,最高人民法院依次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7日)、《关于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2007年1月)、《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007年1月)、《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2007年3月)。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案件与死刑复核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的两项举措使死刑程序更加严格;“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及其配套措施的出台。需要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来精确地回答:该项政策是否已经收到了实效?若已收效,在司法实践中,该政策又是如何被贯彻实施的?为法官审判和律师辩护提供一定的辅助。
显然,抽象地研究当前55个规定了死刑的罪名中法官对死缓或死刑立即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并不能具体回答上述问题。唯一可取的研究径路就是,在55个规定了死刑的罪名中,选出适用死刑最具代表性的一罪,设定统一的变量因素,量化分析各种具体因素对该罪中死刑适用的影响,从而回答我国死刑政策对死刑适用的具体影响。
考虑到以下三点,本文将故意杀人案件选为研究样本:首先,故意杀人罪是我国刑法中法定刑最重的犯罪。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排序中,死刑是第一个选项,这在我国刑法中是绝无仅有的。其次,故意杀人罪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重罪率最高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统计数据表明,2011年度故意杀人罪的重刑率为81.56%,位居全部犯罪之首。再次,“杀人偿命”的观念自古以来就被我国民众普遍认可,将杀人犯判处死刑有深厚的民意基础。因此,故意杀人罪是实践中常发的容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对故意杀人案件中的量刑进行实证分析,基本可以反应我国的死刑适用状况。
死刑政策仅针对极有可能适用死刑的案件,因而没有必要分析不可能判处死刑的故意杀人案件,故本文仅就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故意杀人案件的量刑部分进行分析。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由于犯罪未遂与从犯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犯罪中止是法定的减轻、免除情节,实践中也罕见对故意杀人的中止犯、未遂犯与从犯适用死刑。
故本文在选取样本时,排除了具有上述几种情形的案件;概言之,本文仅以成年且非孕妇的杀人既遂案件为研究对象。在甄别过程中,不乏一些被告人前后犯数罪或数名主犯共同杀人的案件。在被告人犯数罪的情形下,法院要先对数罪一一定罪量刑,后通过数罪并罚的方式决定执行的刑罚,本文仅将法院对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部分的量刑选为研究样本;在数名主犯共同杀人的案件中,仅将判决中认定应承担最重刑事责任的主犯的量刑选为研究样本,在判决认定各主犯责任均等的情况下,由于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并不完全相同(如各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累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等量刑情节各不相同),本文将其一一列为研究样本。
本文以北大法宝数据库2000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间审结2081份故意杀人案件判决书为基础。按照上述的遴选标准,本文从该2081份判决书中选取出了所有符合条件的判决书1281份,做出判决的法院分布在我国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该1281份判决书中共涉1320例量刑样本。
如附表1所示,北大法宝数据库收录的符合条件的2000年之前的故意杀人案件判决书数量过少,难以行之有效地对其进行实证分析 ;但其收录的2000 年之后的符合条件的故意杀人案件判决书较多,为本次研究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样本资料。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因此我国死刑的执行方式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故死缓虽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但一般情况下,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并不会被处决,所以其相较死刑立即执行而言要轻缓得多。因此,本文以下的讨论中区分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
附表1按照年份详细地列出了本文搜集的2000年1月1日到2012年9月30日间审结的所有符合条件的样本数量,以及死刑立即执行、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宣告刑占各年度样本的百分比。
图1 我国故意杀人罪判决的变迁(2000-2012)
图1中,死刑(包括死缓,下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比率在死刑政策出台前后的共计十三年中总体均呈下降趋势。由于13年来,样本中死缓判决的比率走势较为平缓,并没有显著变化的迹象,故死刑判决的比率一路走低,主要取决于死刑立即执行判决比率的显著降低。13年来,无期徒刑的使用比例显著攀升,尤其在2009年以后,无期徒刑成为了样本中适用比率最高的刑罚。可以推断,死刑政策及其配套措施出台以后,在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故意杀人案件中,无期徒刑有逐步代替死刑适用的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比率在2007年前后发生了较为显著的变化。自该年起,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比率均降低到了20%以下,较2000年的69.7%限缩了近3.5倍。
Logit模型是一种处理变量为二元数值的统计模型,它被广泛的应用于评估各因素对因变量事件发生(发生=1,不发生=0)的影响。故意杀人案件中多为二元数值,例如,被告人是否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1”为是,“0”为否),被告人是否具备某种量刑情节(“1”为是,“0”为否),故Logit模型也就成为了本次研究的不二之选。
Logit模型使用最大似然估计,公式为:
其中,各类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等因素为解释变量“x”; 判决结果为被解释变量Y;β为通过Logit模型回归分析得到的影响系数。
2000年以后,Logit模型被广泛应用于美国各州的死刑案件实证研究中;虽然这些实证研究也会将案件中的减轻或加重情节设定为变量,研究其对死刑判决的影响,但他们的研究重点在于检测种族、社会地位、地域差异等案外因素对死刑判决的影响。本研究则力图检测我国2007年伊始出台的死刑政策是否得到了贯彻,故在变量选取方面,会与之前美国的实证研究有所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强调,严格执行死刑政策就是指“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故本文将集中考察各类法定、酌定情节以及审级因素对死刑适用的影响。
2010年2月,最高院在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强调,“要注意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裁判理由,尤其是从宽或从严的理由,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注重教育群众,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均会在量刑时将其依据的各类法定或酌定的从宽或从严理由一一列明。故本文在对各变量的赋值上,以法院在判决书中予以认定的量刑情节为准。
经过阅读大量的判决书,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本文认为在故意杀人案件中,会涉及到的法定从宽、从严的量刑情节有:
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坦白、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另外,还存在为数不少的酌定量刑情节,其中酌定从宽情节有:被害人有过错、犯罪起因为婚恋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被告人为初犯、采取不作为的方式杀人、被告人的年龄因素(虽满18周岁但仍为在校学生或老年人犯罪)、间接故意杀人、激情杀人等;而酌定从严的情节包括:被告人有前科、死亡2人及其以上、手段残忍(实践中往往会将毁尸灭迹的情形也认定为手段残忍)、动机卑劣、谋杀、警察等公职人员杀人等。
具有某项量刑情节的,设定为“1”,相反情形设定为“0”。
本文将上述各类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进行了类型化梳理:由于聋哑人、盲人的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往往低于正常人,故将此类法定从宽情节归入“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一变量之下;将“累犯”这一法定从重情节与被告人有前科的情形共同组成“累犯前科”变量;谋杀、动机卑劣均涉及到犯罪人的内心态度,故将二者合并为“动机卑劣”;由于仅搜集到一起公职人员杀人案件,故不将此作为变量。
除法定或酌定情节外,本文亦将是否共同犯罪纳为一个变量。2007年以来,我国开始开庭审理死刑二审案件,并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为了研究这两项举措的成效,本文统一将二审案件与死刑复核案件归入“审级”中的非一审案件(非一审案件设定为“1”,一审案件设定为“0”);死刑政策及其配套措施于2007年年初出台,故本文将“2007年”设定为一个时间变量(2007年之前设定为“0”,之后设定为“1”)。概言之,本文将通过Logit模型,分析上述各种因素对死刑(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概率的影响。
在回归过程中,“不作为”这一变量因数值不符合模型要求而被系统自动剔除;根据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死刑的影响,可以将回归结果中通过了10%以上(5%、1%)显著性检验的变量分为两类。一类具有从宽功能的因素: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过错、邻里纠纷、激情杀人、自首、婚恋家庭矛盾、积极赔偿、坦白、初犯、共同犯罪、审级等;另一类具有从严功能的因素:累犯前科、死亡2人及其以上、手段残忍、动机卑劣。
根据模型1-1,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估计模型如下:(2)
同理,根据模型1-2,死刑判决的概率估计模型如下:(3)
在模型(2)和(3)中,各个变量都影响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死刑的概率,即系数绝对值越大,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死刑的概率影响越大。以模型(2)为例,假如在量刑时,案件中仅存在上述15个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因素中的一个因素,该变量=1,且其他14个变量=0,通过Logit模型的回归分析,就可以计算出该因素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死刑的概率。换言之,Logit模型的回归分析可以告诉我们,案件在仅具有该因素的情况下,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死刑的概率为多少。
图2 2007年前后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概率对比
图3 2007年前后死刑适用概率对比
注:图2和图3中所示条形数值表示,符合本文遴选条件的故意杀人案件在仅具有该条形所代表的量刑情节或因素而不具备本文列举的其他量刑情节或因素的情况下,被告人在死刑政策出台前后分别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死刑的概率。如果某变量的条形缺失,表示该变量的数据在本次回归中,由于取值原因被系统自动去除,或者由于没有通过至少10%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而被去除。
图2与图3显示了各变量在模型(2)和模型(3)计算中所得的结果。图2中的“常数值”表示,在案件不具备本文所列举的任何量刑情节及因素的情况下,案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该常数值是判断各个因素在提高或降低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概率上所起作用的标尺。
图2显示,2007年以前,一个不具备本文所列举的任何从宽或从严情节的故意杀人案件的被告人,很可能在一审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概率值为0.787;而2007年以后,该概率值降低到了0.522,即在相同的情形下,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与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基本持平。这表明,死刑政策的出台,显著降低了没有任何减轻情节与加重情节的案件在一审中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
与图2中的常数值相比,图3中的常数值不仅数值偏高,且在2007年前后的变化并不足够显著。2007年之前,一个不具备任何加重或减轻情节等因素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在一审中几乎肯定会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该概率值为0.914;即使在2007年以后,相同案件的被告人在一审中仍十分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其概率值为0.85。
将图2与图3中的常数值结合起来分析,就可以得出,2007年出台的死刑政策,显著降低了死刑立即执行适用的概率,但对死缓的适用影响十分有限。如所周知,在我国,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只要在死缓执行期间内没有再故意犯罪,就会被减为无期徒刑,故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基本上并不会现实地执行死刑,所以,即使2007年出台的死刑政策并没有降低死缓的适用概率,但只要其显著降低了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概率,就可以肯定其成效显著。基于此,以下将围绕死刑政策下各类因素对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影响展开分析。
综合图2、图3中各变量因素的表现,可以看出死刑政策对死刑适用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首先,死刑政策出台以后,从宽情节更能显著降低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概率。
2007年之前,案件在仅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被害人过错这两个从宽情节之一的情况下,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分别为0.006与0.06,这样低的概率表明,在死刑政策出台之前,这两个从宽情节就已经能够非常显著地降低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概率。2007年以后,在案件仅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被害人有过错这两项从宽情节中的一项的情况下,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分别仅为0.002与0.019。这样低的概率表明,在死刑政策出台以后,法官几乎不可能在案件仅具有该两项从宽情节之一的情况下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政策出台之前,在案件分别仅具有自首、婚恋家庭矛盾、邻里纠纷、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激情杀人等几项从宽情节中的一项的情况下,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分别为:0.171、0.185、0.130、0.200、0.162。故死刑政策出台之前,在案件仅具有上述从宽情节中的一项时,被告人十有八九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政策出台以后,这些从宽情节更具从宽功能,在案件仅具有其中一项情节的情况下,适用死刑立即的概率分别降低到了:0.058 、0.063、0.042、0.069、0.054。
2007年之前,坦白、立功、初犯等几项从宽情节并没有异常显著地降低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在案件具有其中一项从宽情节时,被告人是否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不确定性很大,基本上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与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比率为1:1,因为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分别为:0.452、0.495、0.505。但在死刑政策出台以后,在具有这些从宽情节之一的案件中,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分别降低到了0.196、0.225、0.232,这表明死刑政策出台以后,在具有该些从宽情节之一的案件中,被告人十有八九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图2与图3中,间接故意与激情杀人两项从宽情节的表现较为特殊。图2显示,在故意杀人案件中,间接故意并不具有显著降低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概率的作用;但在图3中,间接故意具有显著降低死刑(包括死缓)适用概率的作用。这表明,在决定被告人是否应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法官一般并不会考虑被告人是直接故意杀人,还是间接故意杀人;但在决定适用死缓还是其他更低的刑罚(如无期徒刑)时,法官会将间接故意当做一个从宽情节使用。仅就激情杀人情节在图3中的表现来看,恐怕人们会将该情节看做故意杀人案件中的从严情节。但只要结合其在图2中的表现就可以得知,激情杀人情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具有非常显著地降低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概率的作用,因此其应为从宽情节;在案件仅具有激情杀人一项情节的情况下,虽然被告人基本上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往往会被判处死缓。
其次,死刑政策出台以后,虽然在具有从严情节的案件中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概率有所下降,但从严情节仍具显著提升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概率的作用。
2007年以前,仅在具有累犯前科、死亡2人及其以上、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等四项从严情节之一的案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分别为0.910、0.982、0.971、0.974,故只要案件中出现上述从严情节之一,几乎可以肯定被告人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政策出台以后,在案件仅具有上述从严情节之一的情况下,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仍高达0.750、0.942、0.907、0.918。这样高的概率表明,即使在死刑政策出台以后,只要案件中具有上述一项从严情节,被告人仍十有八九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表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死刑政策的上位政策,后者的实施受到前者的显著影响。因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一般预防来说,从“严”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在审判活动中通过体现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从特殊预防来看,从“严”又是指,“对于事先精心预谋、策划犯罪的被告人,具有惯犯、职业犯等情节的被告人,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被告人,要依法严惩,以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功能”。综上可见,我国当前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同时贯彻了死刑政策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再次,审级与共同犯罪两项因素能够有效降低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概率。
如果仅观察审级因素在图3中的表现,似乎能够得出二审、再审以及死刑复核程序中,死刑适用概率要较一审中更高的结论。这是由于在实践中,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死缓的被告人也更倾向于上诉,而死刑复核程序本身就是针对已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设立的最终程序,故较一审案件而言,二审、再审与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案件本身更可能被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或死缓。
再结合图2分析,就能得出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程序下,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会降低的结论。尤其在死刑政策出台以后,被告人在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程序下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要较之前的0.741下降到了0.459,这表明,死刑政策及其配套措施(二审开庭死刑案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显著降低了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程序中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在这些程序中,被告人一般会被判处死缓。
从共同犯罪因素在图2中的表现可以看出,故意杀人案件中共同犯罪的主犯要较单独作案的被告人而言,被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低很多。2007年之前,在案件不具备任何从严或从宽情节下,共同犯罪的主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为0.574,而在同等情况下,单独作案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为0.787;尤其在死刑政策出台以后,共同犯罪的主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降低到了0.286,而相同情况下,单独作案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只降低到了0.522。
这表明,死刑政策出台以后,共同杀人案件中的主犯一般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否对单独作案的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却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我国传统理论认为,“就共同犯罪来说,二人以上可以共同谋划,相互分工,更易于完成犯罪;也可以商讨对策,相互包庇,更易于逃避侦查,因此往往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历来都是刑法打击的重点。”根据该理论,共同杀人案件中的主犯较单独杀人的被告人而言,理应更容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但事实表明,共同杀人案件中的主犯较单独作案的被告人,被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低得多。这生动地说明,只要共同犯罪与单独作案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相同,我国法官并不会认为前者更具社会危害性或者违法性;相反,我国法官更倾向于将共同犯罪中的法益侵害结果分别归责于或分配给各参与人的行为,主犯只是共同参与人中承担责任最重的参与人而已,其刑事责任并不重于相同法益侵害下的单独作案人。而这样的处理方式也符合当今共犯理论的基本观点。
作者:丁慧敏律师,执业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评审专家、课外指导老师,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卫生法学专业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协助张明楷教授整理法学畅销书《刑法的私塾》;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人民法院报》《人民检察》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擅长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曾办理厅局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五十余起及企业家行贿类案件(多起案件巨额核减涉罪数额);办理多起诈骗类(多起不予定罪)、非法集资类(由集资诈骗改变定性为非吸等)、骗取贷款类、侵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类、走私类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重大案件,及上亿数额的民刑交叉类案件(作为民事案件被告实现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