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8 14:29:17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行业的竞争主要体现在两各方面,一个方面是律师法律服务素质的竞争,另一方面体现的在法律服务价格的竞争。我经常谈到律师行业的竞争是在法律服务素质方面的竞争,而对于法律服务价格的竞争方面的竞争是处于反对态度,并且律师行业中也持有与我相同的观点,特别是律师协会纷纷提出来反不正当竞争的表述。的确,有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进行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的方法,比如非常不合理压低收费价格,为了占领某一领域的市场采用零价格取得这一块市场,或者特殊利用关系进行不正当承揽案件,至于支付介绍费承揽案件的方法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了。
为了保证律师法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对于此行业进行深入的思考,找出解决症结的方法来。
我觉得律师行业的法律服务体现在三个方面,律师方面是服务及收费,客户方面是得到服务及支出,管理方面是对律师行业的有效管理及保障社会公共秩序。分述如下:
其实律师行业的内容就是服务及收费两项,我只是把服务放在前边,收费放在后边。其他人应当是把收费放在前边,而把服务放在后边,这是思维的不同而造成的。我觉得其他律师的思维也是正确的。
我觉得律师是通过给客户的服务而才能得来收费,从而自己也得来报酬的,这是一个正常的活动过程,也是客观的过程。
而收费在先那是一个主观的思维,我就是想要得到钱,至于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得来的在所不问。
我们有个成语“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就是能够说明我的思维的道理。我尽管不是君子,但是我是按照君子的目标不断要求自己的。那里是我的共产主义理想,至于何时能够实现?我在所不问。它就是我奋斗的目标。
社会化的分工很细,并不是每个人均具备诉讼技能的。有些非常简单的法律事务,当事人自己就可以亲自参加诉讼就可以解决了,而那些复杂的、金额巨大的民事案件,以及有关刑事、行政案件则是一般老百姓自己无法胜任诉讼事项,需要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律师来从事此项工作。
客户支出的事项,首先是客户是否具有支付能力的问题。有的客户即使律师给他免费提供法律服务,他也没有经济能力进行诉讼,这类人就不是律师服务的对象;有的客户觉得律师费太高了,委托不起律师,有很多人是需要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因为律师费太高了而聘请不起律师的。
律师行业协会的性质是什么?是社会团体法人?我觉得律师协会的本质属性应当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下属法人单位,并不是社会团体。理由是律师协会是法定的,不是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自愿参加的,属于强制性的。那是从司法行政管理职权分离出来的,便于对律师行业管理的组织。你看律师协会的党委书记也是由司法局副局长兼任的,律师协会的秘书或者副书记也是由司法局的领导兼任的。这种组织形式很好,非常有利于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师行业的管理。它属于法律授权的社会法人团体。
律师协会及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就是管理好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依法执业,维护社会的正常公共秩序。其中也包含律师行业的正常竞争,律师收费方面的有序进行,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然市场管理局也负有对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的权利权限,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所对于本律师事务所的整体管理包括对本所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管理工作。它包括对于很多法律服务费标准的制定工作,向律师协会的报备工作,对于律师日常法律服务费收费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有关律师事务所制定本所的收费标准的事项。
国家放权给律师事务所制定收费标准,这本身是一件好事,可以激发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很多的制定收费标准内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有很多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继续套用原来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表面看起来是简单实用的。我觉得这样的做法是严重不负责任的,它违背了法律服务市场的客观规律的,也严重影响了律师行业的正常竞争,对于本所年轻律师是非常不利的。
法律服务市场的规律也就是经济市场规律的一部分。供需达到平衡点才可以,价格是不断波动的 ,优质优价,低质低价。
律师的法律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市场的合理需求,要达到一般人能够支付得起的标准;如果你的收费标准的过高,只能让很多客户离你而去;需要考虑到一般老百姓能够支付得起。我觉得原来政府制定的基础价格有些过高,将一些老百姓的小案件排挤在律师的受案范围之外,我准备在下年度调整律师所收费标准的时候予以进行根本性的调整。为老百姓提供法律服务需要落到实处。
有关企业的盈利能力有了很大的下降。千万不能想象企业有的是钱。我告诉你们在疫情发生之前一般企业的年资金利润率也就是百分之二点五左右,建筑企业工程价款的利润率只有百分之五左右。除非房地产等暴利企业之外,企业的盈利水平是非常低的。所以一般企业是用不起常年法律顾问的。疫情之下,很多企业是处于亏损状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