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8 17:21:21来源:法律常识
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中昌数据 公告编号:临2020-01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2251.43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及上海菲索广告有限公司提交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2020)沪0105民初7083号】。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2020)沪0105民初7083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上海菲索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99号尚嘉中心25楼
法定代表人:计宏铭 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一: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北苑路甲13号院9层905-909
法定代表人:郑力
被告二: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安宁路富华小区A7(7-8层)
法定代表人:厉群南
诉讼请求内容: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服务费人民币【14432443.78】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4432443.78元,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暂计违约金人民币【186178.52】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优惠金额【7515676.22】元;
4、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380000】元:
5、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为360媒体平台的一级广告代理商、被告一为360媒体平台的二级广告代理商。
2019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一在上海市长宁区签署《360网络广告推广年度合同》(下称“主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一提供2019年度在360媒体平台上的投放广告服务。
双方约定:原告根据被告一的需求提供投放服务,即被告一向原告下单后,原告以邮件形式与被告一确认结算金额,原告按要求为被告一提供广告服务。
被告一承诺,2019年全年通过原告在360媒体投放的“框架总金额”(即全年应付金额)不低于1.5亿元,在此前提下,被告一可享受竞价类产品100:48的优惠额度(充值100元,账户显示148元),非竞价类产品4折的优惠政策;若被告一未完成该框架金额,则应向原告返还已享受的优惠金额。
每个季度的结算金额,由被告一在下季度首月月底前支付,逾期应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权而支出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
主合同签订当天,原告与被告一又签订了一份《360网络广告推广年度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在主合同的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360搜索类产品,额外给予被告一8.314折的优惠;针对360导航类产品,额外给予被告一9.7折的优惠。
主合同与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一持续向原告下单要求投放充值信息,原告依约为被告一提供服务,并按照主合同与补充协议的约定给予被告一相应的优惠政策。
2019年前三季度的服务费金额(共83888955.24元)双方己结算完毕。
2020年1月7日,原告一通过邮件与被告确认第四季度结算金额为人民币14432443.78元,被告一应在2020年1月月底前向原告支付该金额。
2020年1月21日,原告将2019年第四季度结算款项的发票邮寄给被告一,但被告一未在2020年l月底前付款。
2020年2月17日,原告向被告一发送《催款函》,再次要求被告一支付服务费金额及相应违约金。
由于被告一2019年全年通过原告投放信息服务的服务费总额为98321399.02元,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框架金额1.5亿元,故根据主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返还已享受的优惠金额。
被告一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为被告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被告二不能证明其与被告一财产相互独立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无法预计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