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地区镇宁县刑事辩护律师(镇宁律师咨询电话)

时间:2023-05-18 20:31:44来源:法律常识

安顺地区镇宁县刑事辩护律师(镇宁律师咨询电话)

本文由贵阳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张进飞编辑整理【张进飞:靖霖(贵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办理多起无罪案件,另办理大量取保候审成功、不予批准逮捕、缓刑、从轻、减轻处罚的案件】。如需委托与咨询律师,请点击左上角头像。正文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于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登记地址及现住址关岭自治县。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XXXX年XX月,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微信昵称“串不串”微信账号添加被害人潘某1微信账号后,向潘某1虚构身份称自己名叫“罗XX”,并谎称是香港富商、在关岭开有黄金店、地产公司老板等身份,一段时间联系获取潘某1好感后,二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之后罗某某多次以公司账户冻结、自己银行卡及身份证件掉落、需要请领导吃饭、协调公司事宜为由向潘某1实施诈骗,导致潘某1向罗某某控制下多个微信账号进行转账,共计人民币99666.14元;

二、XXXX年X月,被告人罗某某向被害人潘某2虚构身份称自己名叫“罗XX”,并谎称是香港富商、在关岭开黄金店的“老板”等虚假身份,获取潘某2好感后,罗某某多次向潘某2捏造公司卡被冻结、安顺办事情请人吃饭、黄金店需要周转资金等理由,向潘某2实施诈骗,潘某2通过自己微信向罗某某微信转账10400元,现金2000元,共计人民币12400元。

三、XXXX年X月,被告人罗某某结识被害人向某1后,两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罗某某虚构自己有一个亲戚在镇宁法院上班,并且认识镇宁法院的人,谎称自己可以帮助向某1办理离婚等相关手续,后以起诉离婚事宜需要疏通关系为由向向某1诈骗人民币5000元。

四、XXXX年X月,被告人罗某某利用自己其他微信添加向某1微信后,虚构身份为“刘X”,经过一段时间聊天获得向某1信任后,利用向某1患有妇科病,便引导向某1介绍认识另一名治疗妇科病的医生,并将自己注册的微信昵称“珍惜最后”的账号推送给向某1添加,后罗某某以“珍惜最后”的微信账号冒充医生身份,并虚构医生注射向某1男友血清后可变成罗某某样貌后可以来给向某1治疗妇科病,后治疗过程中罗某某又通过医生的角色将自己账号昵称为“天缘散缘”的微信介绍给向某1添加,后罗某某利用账号“天缘散缘”冒充“神婆”身份与向某1聊天、向某1因该“神婆”对自己的事情了如指掌后,充分信任“神婆”的所有指示,后罗某某利用向某1和向某1妹妹向某2迷信特点,长期以神婆可以作法改命为由对向某1、向某2二人实施进行诈骗,共计诈骗30348元。在此过程中,罗某某通过向某1知道向某2有离婚打算后,顺势又利用“神婆”微信将另一个微信昵称“九江为你服务”账号推送给向某2,并称该微信是一个律师,可以帮助向家飞解决离婚问题,又以律师身份向向某2实施诈骗4200元。罗某某共计从向某1、向某2二人处骗得34548元。

五、XXXX年X月,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微信账号昵称为“天缘散缘”的神婆身份,让向某1找认识的女性给其男友(罗某某)交往,从而可以改变向某1命运,后向某1介绍被害人盛某给罗某某认识后,罗某某对盛某虚构自己香港富商、开黄金店老板的身份,以黄金店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盛某借钱实施诈骗,盛某遂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至罗某某微信昵称“串不串”账户上。

六、XXXX年X月,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微信账号昵称为“天缘散缘”的神婆身份,让向某1找认识的女性给其男友(罗某某)交往,从而可以改变向某1命运,后向某1介绍被害人石某给罗某某认识后,罗某某向石某虚构自己是开黄金店的老板的身份,以黄金店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石某借钱实施诈骗,石某遂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至罗某某微信昵称“串不串”账户上。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

一、2020年12月,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微信昵称“串不串”微信添加被害人潘某1微信,虚构身份“罗宇晨”,并谎称是香港富商,在关岭开有黄金店、地产公司,获取潘某1好感后,二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之后罗某某编造公司账户冻结、自己银行卡及身份证件掉落、需要请领导吃饭、协调公司事宜等事由向潘某1实施诈骗,导致潘某1向罗某某控制下多个微信账号进行转账。共计骗取潘某1人民币97892.14元。

二、XXXX年X月,被告人罗某某以虚构身份的“罗宇晨”与被害人潘某2结识,并谎称是香港富商,是在关岭开黄金店的“老板”等虚假身份,获取潘某2好感后,罗某某编造公司卡被冻结、安顺办事情请人吃饭、黄金店需要资金周转等事由向潘某2实施诈骗,潘某2通过微信转账10400元给罗某某,并给罗某某现金2000元。共计骗取潘某2人民币12400元。

三、XXXX年X月,被告人罗某某结识被害人向某1后,两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罗某某虚构自己有一个亲戚在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上班,认识镇宁法院的人,谎称自己可以帮助向某1办理离婚等相关手续,后以办理离婚事宜需要疏通关系为由骗取向某1人民币5000元。

四、XXXX年X月,被告人罗某某与向某1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以虚构身份的“刘进”骗取向某1信任后,利用向某1患有妇科病,便以给向某1介绍介绍医生为由,将自己昵称为“珍惜最后”的微信推送给向某1,罗某某以“珍惜最后”的微信冒充医生,并编造医生注射向某1男友罗某某血清后可变成罗某某样貌来给向某1治疗妇科病,后治疗过程中罗某某又通过医生的角色将自己昵称为“天缘散缘”的微信推送给向某1,并利用微信“天缘散缘”冒充“神婆”身份与向某1聊天,向某1因该“神婆”对自己的事情了如指掌,充分信任“神婆”。罗某某便利用向某1和向某1妹妹被害人向某2迷信的特点,长期以神婆可以作法改命为由对向某1、向某2二人实施进行诈骗。在此过程中,罗某某通过向某1知道向某2有离婚打算后,顺势又利用“神婆”微信将昵称“九江为你服务”的微信推送给向某2,冒充律师称可以帮助向某2解决离婚问题对向某2实施诈骗4200元。罗某某共计从向某1、向某2二人处骗取人民币35214元。

五、XXXX年X月,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微信“天缘散缘”的神婆身份,让向某1找认识的女性给其男友(罗某某)交往,从而可以改变向某1命运,后向某1介绍被害人盛某给罗某某认识后,罗某某对盛某虚构自己是香港富商、开黄金店的老板,以黄金店需要周转资金为由骗取盛某人民币5000元。

六、XXXX年X月,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微信“天缘散缘”的神婆身份,让向某1找认识的女性给其男友(罗某某)交往,从而可以改变向某1命运,后向某1介绍被害人石某给罗某某认识后,罗某某向石某虚构自己是开黄金店的老板,以黄金店需要周转资金为由骗取石某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多次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XX年X月XX日起至XXXX年X月XX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罗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退赔被害人潘某1人民币97892.14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退赔被害人潘某2人民币124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退赔被害人向某1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退赔被害人向某1、向某2人民币35214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退赔被害人盛某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退赔被害人石某人民币10000元。

三、作案工具iphone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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