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8 20:43:35来源:法律常识
【刑辩要点】虐待罪在刑法中如何认定?—解读虐待罪认定(一)
从虐待罪的罪状来看,虐待行为要求只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否则一般只能当作为非刑事犯罪的虐待行为进行看待,这也说明虐待罪属于情节犯。首先,虐待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情节是相互作用的,不可割裂的。犯罪构成是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依据。在虐待罪中如果仅仅符合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这四大要件并不能构成虐待罪,因为还必须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须依托在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犯罪情节不能割裂开来将其简单的划归构成要件的某一个要件。因为对犯罪情节的评价应当是一个全面性评价,它涉及到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及客观方面,也属于一个综合性评价。由此,对虐待罪“情节恶劣”的标准,可以具体从下列几方面把握:
1.行为手段的残忍性
行为手段是评价虐待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因素之一,指的是行为主体为了实现自己的意愿而采用的具体实施步骤、方式和方法等。虐待行为手段多种多样,但是否达到“情节恶劣”就要考察其行为手段的残忍暴虐程度。例如,“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幼儿园老师采用针扎、捆绑、喂食芥末和安眠药等方式虐待多名儿童;“阳江虐妻案”,丈夫曾某利用捆绑、脚踢、烫烙、拔牙等方式对妻子进行虐待,这些案例中,行为人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结合典型案例,笔者认为评价行为人手段的残忍性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第一,是否进行犯罪预备。众所周知,如果进行精心预备、策划的犯罪行为,要比激情和突发犯罪行为恶性大。实践中,经过预备、策划的虐待行为十分常见,例如购买作案工具、准备犯罪实施场地等等
第二,工具的使用。近年来的虐待案件中,大部分案件行为人都利用工具实施虐待行为,是否使用工具,以及使用何种工具能够体现行为人的行为恶性和行为的残忍性。一般情况下,使用工具的要比未使用工具的虐待行为其行为恶性大,因为使用工具能够增强行为的危险性和伤害性。其次,使用不同的工具,其伤害力也不一样,例如利用木棍与刀具作为工具,很显然刀具要比木棍的伤害性要强,因此,使用刀具实施的虐待行为,要比使用木棍实施的虐待行为其行为手段残忍。
2.时间的长久性和频率的高发性
在虐待案件中,被害人往往都是被长时间虐待,而且虐待行为所发生的次数很多。这说明虐待行为要符合“情节恶劣”的程度,则要求行为本身要持续一段时间,虐待行为的发生要达到一定频率。虽然法律条文并没有对虐待行为在时间和频率上做出明确的规定,虐待行为时间要持续多久,虐待行为发生频率具体标准,学界也没有统一的观点,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偶尔的一次殴打或者一顿斥骂,一般情况下不能评价为虐待罪。因此,夫妻之间偶尔一次两次吵架,丈夫对妻子进行偶尔殴打,不能评价为虐待罪,因为其恶性和危害性较小,且时间上和频率上不能满足虐待罪的入罪标准。因此,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越长,发生的频率越高则其行为危害性和行为恶性越大,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的可能性也越大。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