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8 20:41:19来源:法律常识
江西男子余清(化名)被骗入传销窝点后,遭到传销组织严加看管,以及言语辱骂、泼水、推搡。在认为脱离无望后,余清用菜刀将负责看守他的吴某砍伤。传销组织主任王某来夺刀时,也被余清砍伤。11月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余清有期徒刑1年。法院认为,余清处于被非法拘禁期间,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持刀砍伤被害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系防卫过当,应依法减轻处罚。
32岁的余清是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的一名农民,小学文化程度。2018年11月,余清被许某(女)以谈恋爱为名骗至西安市雁塔区一传销窝点,许某以充电为由拿走了余清的手机。余清察觉到自己上当受骗后,要求离开,但遭到拒绝。
随后,传销组织对余清严加看管,并对其有言语辱骂、泼水、推搡等行为。自认为脱离传销窝点无望后,余清趁睡在门口负责看守的吴某不备,手持菜刀在吴某头部连砍两刀,传销组织主任王某来夺刀时,也被余清砍伤头部、背部、腿部等部位。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王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当日,余清向公安机关投案。吴某、王某对余清的行为表示谅解。
庭审中,余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他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本案存在被害人过错,余清系初犯,有防卫情节,属防卫过当,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余清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检方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案发时,余清正处于被非法拘禁期间,他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持刀砍伤被害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系防卫过当,应依法减轻处罚;余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且余清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一审以余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据了解,在余清被判刑之前,传销组织主任王某和负责看守余清的吴某已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来源:北京头条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