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8 21:00:10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中国合同库 法天使
编者按:
违约责任是合同中较为重要的条款,律师在起草审查合同时,应尤为关注。
本文采用了《合同起草审查指南:三观四步法》,观点主要从微观--合同条款层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其他违约责任等进行了分析,归纳了违约责任相关的基础法律知识。供您参考。
-1-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
大量合同都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要点是:
1.目前并无法规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最高标准,只有可参照的间接标准。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2015年出台后,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上限为24%(受到法律支持的),最近几年的判例是支持不超过年24%(相当于每天约万分之六点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的。但2020年8月20日起,《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又改为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上限。【1】
2020年7月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85%(1年期),乘以4倍为年15.4%,可再换算为约每日万分之四点二。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5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这是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该条例第2条),但是有理由参照认为:一般合同主体之间约定逾期利息(即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相当于年18%),应该得到法院支持。
2.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法院判决的标准。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20年修订)第18条第4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虽然这只是针对买卖合同的规定,但其他合同中的逾期付款损失,也应该可以参照。
2020年7月的LPR为3.85%(1年期),上浮50%则约为5.775%,相当于每天万分之一点六。
对于付款方来说,这个法定标准不算高;对于收款方来说,如果能接受这个逾期利息损失标准,那么合同中不再专门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也是可以的。
3.本文建议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处理。
从收款方的角度,建议逾期付款违约金最多约定为每天万分之五。如果约定得更高,法院很可能下调标准,且可能下调到贷款利率左右。
从付款方的角度,则应争取尽量降低逾期付款违约金,如降到万分之一,则每年约3.65%,或者考虑删去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虽然像“每日千分之一”这样的标准明显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但为避免争议,还是需要修改为宜。
4.民间借贷中的特殊注意事项。
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同时约定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这些,这些项目总计不能超过利率上限(四倍1年期LPR)。【2】
5.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滞纳金,应视为约定的就是违约金。
“滞纳金”或“罚金”之类的名称是不太恰当的叫法,可修订为“违约金”。
6.既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又约定解约违约金时,能否同时适用存在争议。
例如,违约方逾期付款,导致我方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中同时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和解除合同违约金,则法院有可能只支持我方解约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而不再同时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也有可能同时支持这两种违约金。【3】
对守约方而言,还是可以同时约定这两种违约金,以强化违约责任。
7.国务院出台的《电信条例》规定了每日3‰的欠付电信费用的违约金。【4】
该标准相当于年利率109.5%,远高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上限。从判例来看,有的支持了该标准,【5】有的认为过高没有支持。【6】
-2-其他违约金的知识
1.《民法典会议纪要》中违约金过高的标准与之前保持一致。
《民法典会议纪要》第11条与已失效的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的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一致,即“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还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即双方都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有举证责任。
本文认为,从合同起草与审查的角度,不需要过多考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为即使过高,并不意味着违约金条款失效,只是对方可以在诉讼中主张适当降低,即使降低,也是在原约定违约金标准的基础上降低。因此,从守约方来说,约定一个较高的、超过实际损失较多的违约金条款,并没有什么坏处。何况违约方对“违约金约定过高”也有举证义务,界定“损失的金额”也有相当困难,因此认定“违约金过高”会存在相当难度。
2.“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的约定是否有效存在争议,在司法实务中判定该约定无效和判定该约定有效的判例均存在。
从合同起草审查的角度,如果有比较重要的违约金约定,从守约方的角度,可考虑特别加上“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的条款,但需提示当事人该约定可能无效。【7】
3. 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时,违约金条款仍有效,但合同无效时违约金条款无效。
违约金条款也是结算和清理条款的一种,根据《合同编》第 567 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另外《合同编》第 566 条第 2 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无效时,结算清理条款包括违约金条款也无效,这是一般观点。仅在极少数判例中有例外,如林跃富与延边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认可了违约赔偿约定的效力。【8】
在实务中,对于确实存在无效风险的合同,还是可以对违约责任、无效处理、结算等有所约定,但需要提示当事人同样可能无效。
-3-其他违约责任知识
1.未对违约赔偿责任作特别约定的,违约方也应当赔偿损失。
此时可直接适用《合同编》第584条的规定,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9】
2.合同中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公证费用、合理调查费用一般而言有效。
如果没有约定,则除了法律规定的少数特殊类型案件之外,一般不支持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请求。
“败诉方或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约定虽然有效,但在具体案例中,法院如认为律师费较高,仍可能参照当地律师费指导标准适当降低(不会支持全部律师费)。
3.如无明确约定,可得利益很难完全得到赔偿。
根据《合同编》第584条规定,违约方应赔偿全部损失包括可得利益。审判实践中,法院主要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来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但仍存在不少争议,法官自由裁量空间很大,完全支持了可得利益赔偿的案例很少。
从合同起草审查的角度,为避免争议,应考虑通过违约金、明确损失计算方法等方式来明确违约责任。
4.《民法典》增加了违约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条规定虽然很有新意,但这主要是从争议处理的角度。重在事先预防的合同起草审查,则不应指望将来靠精神损害赔偿来挽回损失,而应该直接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文中注释及说明:
[1] 2020年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 2020年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参见:福州市直房地产公司、东方古玩城公司、刘开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再终字第18号;林加青、包哲欢等与贺均、贵州富强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50号;中建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城投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民终464号。
[4] 参见:《电信条例》第34条第1款规定: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5] 参见: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萧若芬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1021民初293号;武汉市胜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1205号;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沂水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3民终7072号。
[6] 参见:青岛天瑞星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9867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绍兴中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6民终163号。
[7] 董新悦:“承诺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之约定的效力再探讨”,载高杉峻主编:《民商法实务精要3》,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78页。
[8] 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增补(2018)》,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19页。
[9]《合同编》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