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9 11:23:57来源:法律常识
在刑事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一般案件的侦查阶段都是在公安机关,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取保的权力也是在公安机关。但是,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包括取保候审权利在内的刑事诉讼相关权力已经由检察院行使。在部分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公安阶段就已经被取保候审,在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检察院一般还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但需要按照检察院的相关规定进行技术处理。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检察院对取保候审人继续取保候审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院对取保候审人继续取保候审时,除不得中断案件的进程外,主要的规定有以下3点:
1、重新做出取保候审决定;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2、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一般不重新收取保证金;
——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国杰律师说》认为,检察机关对被取保候审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行使刑事诉讼权的具体体现。有关再次做出取保候审决定、重新确定期限等规定,表明了刑事诉讼的延续性,也表明了移送审查起诉后有关刑事诉讼的权力归属检察院的事实。那种认为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公安机关还继续保留对案件的侦查权,可以无限制地补充各种材料,甚至继续以原来案件的立案材料继续追究某些证人责任的做法都是违背法律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