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20:34:05来源:法律常识
被判处缓刑后的罪犯接受社区矫正,意味着不必与社会隔离,还能过上和家人朋友团聚的自由生活。然而,长汀县社区服刑人员蔡某却选择了脱离监管,放弃了来之不易的自由。2017年12月7日,长汀县司法局会同长汀县公安局南山派出所,将其送交长汀县看守所。
事情经过是怎样的呢?一起看看
蔡某家住长汀县南山镇,2016年5月因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于2016年5月24日开始在南山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蔡某作为一名触犯刑律的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本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踏踏实实地在辖区内服刑改造,他却不思悔改,错误地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只是一种形式。在接受司法所监管期间,蔡某存在多次未经请假擅自外出,未按规定携带定位手机导致人机分离、去向不明等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长汀县司法局对其进行了三次警告后,其仍不改正。
鉴于蔡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我国《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法律规定,2017年11月14日,长汀县司法局向永安市人民法院建议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并提交了相关材料。2017年11月30日,永安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蔡某的缓刑,决定收监执行原判一年的有期徒刑。2017年12月7日,长汀县司法局会同长汀县公安局南山派出所,将其送交长汀县看守所。
蔡某原本可以相对自由的生活,
这下好了,因自己的任性,错误的认识,
又失去了这样的自由被收监了,
有句话形容得似乎挺恰当,
不作死就不会死!
接下来,普法君要讲的这位谢某
就短短的两个月缓刑期都没考验过关,
在期间因违反道路法规闯出了这样的祸......
缓刑期间犯新罪,悲催了!
2017年5月1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无证驾驶小轿车(副座乘员沈某)途经新罗区白沙镇岩下村德安通店铺路段时,碰撞路左行人林某,造成林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告人谢某在将伤者送往医院后离开,事后在公安机关侦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未如实陈述事故真实情况(由副座乘员沈某顶替谢某接受公安机关调查)。
另查明,谢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
法院审理
新罗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谢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对方部分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但无证驾驶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
法院判决
近日,新罗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谢某原本还在缓刑考验期内,却法律意识淡薄,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未如实陈述事故真实情况,找人替代,最终还是难逃法律制裁。
那么,伙伴们知道缓刑期间哪些情况
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吗?
不懂的,学习走起~
《刑法》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温馨提醒
被依法判处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虽然罪行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但是仍为受刑事处罚的罪犯。作为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将严格执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希望接受改造的社区服刑人员警钟长鸣,珍惜机会,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严格遵守缓刑期间的规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来源:长汀县司法局 闽西日报)
邮箱
稿件请投至邮箱:
lypfwx@126.com
小贴士:
龙岩的市民朋友们,
有法律难题记得拨打免费法律服务热线“12348”
线下免费咨询律师预约服务电话: 0597——2800626
地址: 新罗区解放北路13号(原中级法院大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