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9 11:52:14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刘冲伟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亦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需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于保证人而言,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呢?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亦即,保证人负有二项义务,一为监督义务;二为及时报告义务。那么,如果保证人未履行该二项义务,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保证人未履行监督义务,或者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公安机关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保证人帮助被取保候审人实施妨害诉讼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概而言之,保证人未履行监督或及时报告的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如果保证人帮助被取保候审人实施妨害诉讼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