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9 15:32:32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萧山公安
随着一声刺耳的响声,原本在附近悠闲散步的人群中顿时传来阵阵惊呼……
这是日前发生在萧山新塘街道某小区广场的一幕。
群情激愤
“谁从楼上扔了一袋垃圾下来?”
差点被高空抛物砸中的居民汤先生惊魂未定,走近一看,居然是两袋生活垃圾,其中还有两个玻璃瓶和一个金属罐。
▍从高空掉落的两袋生活垃圾
当时楼下广场都是散步的居民,还有很多孩子在玩耍,这要是砸到了人那还了得啊!愤怒的汤先生立即找来了物业,并打电话报警。周围人群渐渐开始聚集,纷纷谴责这种行为。
锁定目标
接警后,新塘派出所民警傅国淼第一时间带队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走访排查,并对现场群众进行安抚。
▍民辅警到现场调阅监控
高空抛物事关群众安危,新塘派出所对此高度重视,教导员吴智伟立即召集办案警长赵峰、谢桦枫成立专案小组,加班加点追查嫌疑人。
▍民辅警向现场群众了解情况
由于事情发生在夜间,光线昏暗,现场多为高层,高空抛物摄像头记录的画面较为模糊。于是专案小组召集多名队员,先后到多户居民家中,采用“挥旗定位”的方法来确定嫌疑住户。
通过多次反复勘查、比对和细致的研判分析,侦查员最终锁定一户人家,于是上门进行传唤。
百般抵赖
“我们怎么可能高空抛物?”
“当时我和儿子媳妇一起下楼倒的垃圾。”
“那段时间,我儿子的车被物业锁住了,我们一起去找的物业,不信可以去问他们。”
面对民警询问,嫌疑人吴某某(化名,女,58岁,萧山人)矢口否认,还振振有词地提供了一系列“不在场证明”。然而她自以为毫无破绽的说辞,对于经验老道的民警却毫无用处。
▍民辅警到吴某某家中
民警在其住处发现了与高空抛物现场遗留的同种垃圾袋,结合其他分析研判发现的证据,顿时让吴某某哑口无言,只得低头交代。
▍民辅警在吴某某住处发现和现场遗留一样的垃圾袋
吴某某称,当时看垃圾有点重,自己忙了一天家务,就有点懒得再下楼倒垃圾,抱着侥幸心理,趁着夜色将两袋生活垃圾从窗户直接扔了下去。
“你有没有想到,楼下当时这么多人在散步,万一砸到人怎么办?”
“楼下是个花坛,我以为砸不到人的。”吴某某称,现在自己十分后悔,无地自容,以后在邻居面前也抬不起头。
▍吴某某承认自己高空抛物
目前,吴某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已被萧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的规定:对于高空抛物犯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警方提醒:高空抛物,不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更是公共安全问题,不管有无砸到人,只要查明行为具有较大危害性,同样要担刑责。对于此类行为,萧山警方将一如既往,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切实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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