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9 15:38:44来源:法律常识
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因此在共有房屋被征收时,征收方应当经拥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的共同共有人同意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然而在实践中当共有房屋被征收时,经常会出现某一共有人或未达到法定条件的某一共有人私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而此时其他共有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下边小编就以晏清所最近取得胜诉案例给大家做一个解析。
家住云南威信县的武女士在2003年9月19日至12月14日期间与其弟共同从三位村民处购买三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使用面积为1011.3平米,随后武女士与其弟弟在该土地上共同自建324.3平方米的房屋。2017年11月12日因当地城市建设需要征收该块土地及武女士与其弟弟共有房屋,同年12月12日拆迁部门对该房屋进行调查丈量,测量结果经确认后武女士以户主身份进行签字并盖手印。而2018年2月1日征收部门与本案第三人武女士弟弟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随后该笔款项打入第三人武女士弟弟的账户,而后该建筑物被拆除。
此外,在该次房屋被征收前武女士与其弟弟共同购买的永久使用权的土地曾两次被征收,补偿款均由武女士与其弟以该块土地的共有人身份予以平分。
武女士在得知房屋被拆后于是在网上搜到我所了王炳峰律师和李志强律师,并预支咨询费邀请王律师来到云南。经过现场调查和当面沟通,武女士委托王律师和李律师来代理其维权事项。
2018年8月13日,在律师指导下武女士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与武女士弟弟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协议无效。庭审中我所李志强律师结合《物权法》、《合同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相关证据,以武女士为共有人而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的签订没有经武女士同意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属无效协议。
而征收方镇政府辩称,该房屋属于武女士弟弟所有,2017年12月12日对该房屋进行调查丈量时为武女士弟弟委托武女士在丈量结果上签字。而且同时辩称,武女士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共有财产,应属民事争议,应另行起诉。
面对征收单位试图将自己剥离该案,以期逃离应承担的责任。我所李志强律师根据《房屋搬迁协议》的内容和性质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属于行政协议的受案范围进行抗辩。
李律师不急不躁,将庭审推进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地步。镇政府负责人无奈之下表示,其在产权不明的情况下,作出房屋搬迁协议确属盲目,希望庭后与武女士进行协商,把事情处理好。至此,案件结果已经没有悬念。
2018年11月19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扎西镇人民政府与第三人于2018年2月1日签订的《房屋搬迁协议》无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扎西镇人民政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