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9 16:09:09来源:法律常识
11月30日,高新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于某、李某等7名被告人涉恶势力套路贷案件。各被告人被指控构成涉嫌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据悉,这起案件系2018年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首起开庭审理的涉恶势力套路贷案件。
案情:通过信用卡垫还模式形成套路贷,强迫受害人写欠条多还钱
赵某是个单身妈妈,离婚后通过商业贷款买了一套房子。为偿还房贷,她先后使用自己名下及同事名下共8张信用卡透支了近20万元。到了2016年6月中旬,她无力偿还,经人介绍认识了于某。于某答应替她垫还贷款,但要收取8%的手续费。赵某对于某感恩戴德。
于某替赵某垫还了两张信用卡共4万余元,但是,他前脚把钱存进卡里,后脚就把钱提出来,还谎称已经替赵某还款了,要求赵某支付手续费。3个月后,于某谎称垫还的8张信用卡在其垫还后,被银行锁死,无法将垫还的现金透支出来,要求赵某还钱,并逼迫赵某签署两张30万元的欠条。随后,赵某多次向对方支付款项,共计249800元。
2016年10月6日至14日,于某独自或带领于某宝、李某、陈某等人先后四次到赵某办公室或家里,要求其还钱,赵某母亲被吓晕。
赵某的前夫孙某看到这种情况,被迫答应帮赵某还钱,为于某出具了168000元的欠条,并通过借款与刷卡等方式,给付于某123999元。在此期间,于某要求赵某将房子过户到其名下,但因银行抵押贷款等原因,未能如愿。
在上述期间,于某、于某宝、李某、陈某等人还将赵某、孙某带走,限制二人的人身自由,不让其随意与外界联系。于某白天指派于某宝、李某、陈某等人带两名受害人四处借钱,或尝试办理贷款,夜间派郑某、高某看守二人。期间,于某多次对二人进行殴打、恐吓。
10月10日至12日,于某在萨尔图区一典当行内对赵某和孙某进行殴打,并将他们先后带至采油四厂附近草甸子上、某居民区住宅内、东风新村万宝小区一公司内,指使于某宝等人再次对二人进行殴打,逼迫孙某书写60万元的欠条,但未能得逞。
当于某得知赵某名下有一辆价值12.5万元的轿车后,便指使陈某等人带赵某回家取车辆手续,并以其人身安全为要挟,胁迫孙某姐姐将车辆送至指定地点。后来,于某将该车以4万元价格出售。另外,于某还通过借款和贷款方式,逼迫孙某给付钱款共计99147元。
10月12日,为占有两名受害人的楼房,于某与于某宝、李某、陈某强迫赵某签订了一份租期长达30年的租赁合同,并拿走一个价值6560元的黄金手链,还指使于某宝通知钱某将赵某家中价值2800元的十字绣送至一商服。租赁合同签订后,于某指使于某宝找来钱某,带领多名男子在该房屋内居住,致使两名受害人无家可归。
至此,赵某在于某的逼迫下,已经向他支付了70多万元。
2016年末,两名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于某等7人潜逃。2018年4月至5月,7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被抓获归案。
庭审:属于“恶势力”案件,7人涉嫌诈骗、抢劫等罪名
高新区检察院以被告人于某涉嫌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于某宝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钱某涉嫌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陈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郑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高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
此案公诉到高新区法院后,高新区法院高度重视,精心准备,并由该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专门指导该案的庭审准备工作。
庭审前,高新区法院组织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就本案程序性事项征求控辩双方意见,并进行证据展示。法院坚决贯彻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7名被告人都有辩护人为其辩护。
庭审过程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每一起犯罪事实进行了一一调查,控辩双方对每一起犯罪均进行了举证、质证,并给予了当庭认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了三轮辩论,各方都充分地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依法保障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最后的陈述阶段,7名被告人均作了最后陈述,认罪悔过,并请求法庭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庭审历时近四个小时,因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提醒:“低利息、无抵押、不扣车”,这样优惠的条件极可能是套路贷
“对于今天的法院审判,我很满意,法院一定会依法判决。我不会原谅这几名被告人,因为这件事情对我和家人的影响非常大,当时帮助过我的朋友和亲戚,现在对我们避而不见,父亲在得知我们被诈骗后,突发心脏病,去世了,我的兄弟姐妹因此事都怨恨我,不再与我联系。我的工资卡也因贷款公司起诉,而被冻结,现在,我每个月都是依靠母亲的养老金来抚养孩子和维持日常开销。”庭审结束后,40多岁的孙某哽咽地说。
审理此案的李法官提醒,“套路贷”以贷款为诱饵,不以赚取利息为目的,其目标是额外占有借款人财产。本案就是如此,被告人于某通过信用卡垫还模式,虚构信用卡被锁死,让受害人还钱,形成“套路贷”,强迫被害人写欠条,多还钱。还有,譬如贷款公司给出的条件特别吸引人,比如“低利息、无抵押、不扣车”,这极有可能是遇到了“套路贷”,必须提高警惕,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留证据,并及时报警,通过法律路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大庆日报记者 陈春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