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9 17:29:53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结合我市人民检察院监督需求不断增长的实际,经与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协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增选第二届市级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现任人民监督员分布情况
目前,保山市第二届(2022—2027)市级人民监督员共计23名(包含留任5名,留任比例为21.7%)。具体分布情况为:隆阳区10名(含市直5名);施甸县3名;腾冲市5名;龙陵县3名;昌宁县2名。
二、增选名额分配情况
本次增选市级人民监督员共30名。名额分配如下:市直4名;隆阳区5名;腾冲市5名;施甸县5名;龙陵县5名;昌宁县6名。
本次增选的人民监督员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比例不超过增选总数的50%。选任一定比例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人民监督员;选任一定比例的律师担任人民监督员;选任一定比例的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熟悉社情民意社区一线工作人员代表、行业代表担任人民监督员。
三、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5.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相应组别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四、任职期限
本次增选的人民监督员任期与第二届市级人民监督员任期一致,从任命决定颁布之日起至2027年6月17日。
五、人民监督员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要求,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参加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案件质量评查等形式,对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选任程序
(一)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
报名以公民自荐报名、组织推荐人员报名方式同时进行。
1.公民自荐报名。报名人员扫描报名二维码(微信扫描)进入报名页面,按提示要求逐项进行(报名方式选个人报名)。报名二维码如下:
2.组织推荐报名。由市、县(市、区)司法局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报名人员须认真阅读本公告,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提供虚假报名信息和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选任资格。
(三)资格审查
报名结束后,市、县(市、区)司法局将对报名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将电话通知报名者本人。
(四)组织考察
市、县(市、区)司法局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组织对候选人进行考察。必要时,委派人员到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听取意见、问询面谈。
通过组织考察的拟任人选需提交以下材料:学历证书、户口本、身份证、所获表彰奖励证明复印件各三份,近期1寸免冠同底彩色证件照3张。
组织推荐的还需提交工作单位或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党组织的推荐材料(加盖公章);个人自荐的还需提交单位同意报名并加盖公章的证明。
(五)确定人选
保山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本次增选人民监督员拟任人员名单。
(六)公示
保山市司法局将对本次增选人民监督员拟任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接收人民群众的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拟任人选存在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七)公布任命
公示结束后,对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拟任人员,由保山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在门户网站公布人民监督员名单,组织业务培训,并颁发人民监督员证书。
七、联系方式
保山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0875-2161730
本公告由保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保山市司法局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