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9 21:54:07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简介:这是一起已经作了认罪认罚的简易刑事案件,人已经取保候审,开庭前我的当事人通过朋友找到我,我告知当事人:这个案件律师作用有限,基本上都会判缓刑,可以不请律师。当事人心里不觉得踏实,为了安全起见,最终还是委托我参加庭审辩护。
没想到的是,这个案件可能是检察机关建议量刑时间短的的原因(拘役),法庭当庭要判实刑,后来听完我的辩护和庭审交流以后,对法官有所触动,改为择日宣判。
为此提醒下我自己和有缘看到此文的朋友,哪怕案件再简单,有条件请律师尽量请律师,律师千万不要认为自己好心帮对方省钱,免得好心干坏事。
王某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受王某及其亲属的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为王某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过王某,查阅了她的相关案卷,辩护人对王某自动投案、认罪认罚表示赞赏,也感激公诉人前期对本案的重视,并能耐心的听取辩护人意见。
由于本案已经作了认罪认罚,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均不作更多的评价,作为辩护人我常在想,当事人为什么要聘请律师?律师在她的眼中能帮到她什么?同样,法庭上的律师在法官眼中又是什么?尤其已经认罪认罚下的简易刑事案件,辩护人在这类案件能起什么样的价值。
想起王阳明的一句话“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我想一个案件通过司法审判要判一个人有罪或无罪都是很容易的事,而一个案件要让受审的人心服口服,确并非是件容易的事。其辩护人作为受审中的被告人最信任的法律人,无疑在“破心中贼”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想对王某说的是,在你们这个案件上,检察机关基本上体现了刑法意义上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惩罚上,羁押一个多月,教育上,给你做了取保候审,这个结果可以说对你来说是不幸中的万幸,因为国家有了好的政策,因为你碰上好的检察官等综合性因素的结果。
从你的案卷来看,虽然犯罪轻微且有自首情节,但你的所作所为客观上对社会造成了危害,理应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我是非常赞同你的认罪认罚,并希望你的认罪认罚是发自内心的悔罪,而不是嘴上说说而已。
关于你希望律师能争取到缓刑的问题,我想说的是结果由法庭定,律师则向法庭报告你的从轻或减轻情节,比如这个案件本身就是很轻微的刑事案件,还有你符合自首的条件,这些其实不需要律师的提醒对于法官也是一目了然的事。
这个案件可能真正需要提醒的法庭的是,在主观方面王某主观恶性微小,甚至很难去判断王某是否有主观故意犯罪的动机,这个案件认定王某主观故意的证据主要来自几次笔录,比如办案机关问:你刷单的收入认为符合常理吗?你是否看到过各种宣传打击网络犯罪的宣传等这些边缘性的问话。王某在办案机关“专业”的问话面前,其回答自然会很容易就成为一份有罪的言词证据。
但当我们用常识思维去判断王某行为时,我们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知道行为不符合常理,但意识不到自己的所为涉嫌的是犯罪,只是认为一般违规行为更符合常理。道理很简单,相互介绍的几个人都是沾亲带故,且使用的是自己母亲,丈夫的相关银行卡作为涉案工具,谁会傻到把自己的母亲、丈夫也搭进来呢?这不符合常理。
我想表达是,王某虽有主观犯罪的故意,但是犯罪故意轻微,这也是她从轻或减轻的一个重要点。
另外,王某等人都是被一个从未见面的“冠希哥”当成了犯罪工具,而这个人却至今仍逍遥法外,因此,辩护人认为这也是理应给王某酌定从轻的一个理由,这样才能让人信服。
庭前我曾与助理沟通过,愿意庭后退回违法所得,刚才庭审中也与公诉人核实过,这部分内容属于这是认罪认罚后的后行为,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来讲,量刑应当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再进行酌定从轻处罚。
辩护人:丁广洲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