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周边刑事重罪律师代理费(武汉刑事律师收费)

时间:2023-05-20 00:36:39来源:法律常识

武汉周边刑事重罪律师代理费(武汉刑事律师收费)

引言:

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长期以来,刑辩律师重视更多的是定罪、定性和主刑量刑(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的量刑)。对于附加刑中的财产刑却经常忽视;然而,近年来,随着严重暴力性犯罪减少,经济类犯罪、经营类犯罪、财产类犯罪、网络类犯罪等犯罪类型的发案量明显增多,这类犯罪在处罚中往往都规定了财产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尤其是在有组织犯罪中,如涉黑涉恶案件因法律的规定以及“除恶务尽”、“打财断血”的政策需求,财产刑更是其处罚的重点,自然也是辩护律师的辩点,而这则需要辩护律师财产辩护意识和能力的提高。现结合自己办理案件的经验,就刑事案件之财产辩护谈以下浅见。

一、财产刑的种类

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按《刑法》规定,刑罚处罚中的附加刑有三类: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而附加刑中涉及到财产刑的就是罚金和没收财产。当然,在刑事案件办理中,还涉及到退赃、退赔、返还财产、损害赔偿、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禁品、没收作案工具等涉及财产处置情形,而这些是依法对违法所得、犯罪所得物、使用物的处置,不属于财产刑处罚范畴,不在本文的讨论之中。

二、罚金刑的辩护

(一)罚金的定义及特征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向国家缴纳的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罚金具有以下特征:1.罚金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处罚;2.罚金应罪责自负、反对株连,所以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的财产,而不能执行包括犯罪分子家属在内的他人财产;3.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无金钱,可在刑事强制执行中对其合法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变更、拍卖。以上罚金的特点正是辩护律师在罚金辩护中的辩点。

(二)罚金之辩护思路

1.《刑法》分则中,对罚金的适用方式有三种:①并处罚金;②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③并处或单处罚金。故,如果是第①种情况辩护时主要考虑罚金数额的问题,下文将有重点阐述,此处不再赘述;如果属第②种情形,则可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从维护被告人最大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给出是判处罚金,还是没收财产的具体建议;如果属第③种情形,则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一)偶犯或者初犯;(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的规定下,建议单处罚金。

2.《刑法》分则的条文中,有的明确规定了罚金幅度。笔者认为,针对这种情形,辩护思路与主刑量刑辩护一样,可以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从轻、减轻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等等进行辩护,争取在罚金幅度的下限,甚至低于罚金幅度下限判处罚金,因为罚金作为附加刑,应该和主刑量刑一样,应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3.《刑法》分则的条文中,没有规定具体的罚金幅度,则要根据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案件性质、非法所得金额、被告人财产状况、缴纳罚金的能力等情况依法辩护。

4.罚金缴纳的前移及减免。虽然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法的执行问题,但因为《刑法》规定了罚金的缴纳方式有自动交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和减免缴纳,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罚金在审判阶段,如果罚金可以确定,且被告人也有能力缴纳的,可在判决之前缴纳,以争取在主刑上从宽处罚;同时,如果在审理阶段,被告人已存在由于遭遇不可抗拒灾祸等原因,导致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请求减免罚金。

三、没收财产刑的辩护

(一)没收财产的定义和范围

没收财产是将被告人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没收财产是我国刑罚附加刑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没收财产的范围是仅对被告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没收,而不能对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成员、合伙人、股东、债权人等在内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没收。然而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对于组织类犯罪,如涉黑涉恶案件,个别案件在处置财产时存在滥用没收财产刑罚,造成了第三人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

(二)在有组织犯罪中,没收财产之辩护思路

司法实务中,尤其是有组织犯罪中的涉黑涉恶案件中,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安机关在侦办期间,可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调查黑恶势力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并可以根据诉讼需要先行依法对相关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但在法院处置阶段,还是应该依法进行处置。《刑法》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两院三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款规定:“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防止因程序违法、工作瑕疵等影响案件审理以及涉案财产处置”。言下之意,涉黑涉恶等有组织犯罪中对于涉案财产的处置与其他刑事案件并无本质区别。所以在没收财产刑罚中,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1.性质之辩

首先要对查封、冻结、扣押的全部财产属性进行厘析,是属于非法所得,还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是属于违禁品或犯罪时所用的财物,还是被告人的合法财产。只有对上述财产的性质进行了客观确定,才能对下一步的处置提供合理的依据。

2.权属之辩

如上文所述,在将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性质确定后,才能做出合理合法的处置方案。非法所得追缴或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而被告人的合法财产进行权属认定,是被告人个人全部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家庭共同财产,亦或是公司股东财产,还或是被告人和第三人合伙、合作的共同财产,如属于共同财产,则应对属于他人的财产进行剥离,剩余属于被告人个人所有的财产才可以进行部分或全部没收。

3. 为家属保留必要生活费用

在有些案件中,尤其有组织犯罪中的组织者、领导者,不但会面临重罪,而且往往会依法会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其一旦刑满释放,将没有任何生活来源,且有些案件中,往往夫妻共同涉案,所以一旦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往往会使其扶养的家属陷入绝境,所以法律规定,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笔者认为,中国人讲究安居乐业,这里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不能仅留一些金钱,还应有必要的生活设施,如房产、生产、生活用具等等。

4.正当债务的偿还

《刑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据此,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犯罪分子在其财产被没收以前所负的债务;

(2)必须是正当的债务,如合法的买卖、借贷、租赁、雇佣等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务;

(3)所负的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如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情形;

(4)须经债权人申请。

故此,正当债务也是财产辩护中的一个辩点,以上观点,不妥之处,望批评指正!


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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