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0 14:04:59来源:法律常识
近期,大理永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残疾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被告人杨某某获刑十一年,社会较为关注。
大理永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7月10日21时许,杨某某驾驶车辆接送李某某等人到永平县杉阳镇上草滩途中,杨某某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撕扯中,杨某某将李某某的左手小指末节咬断。后杨某某将车辆停靠在仁寿村至上草滩岔口处,杨某某与李某某等人下车后,杨某某对李某某实施殴打,并将李某某的右眼珠挖出丢在地上。案发后,杨某某打电话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李某某被送往永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李某某的损伤为:外伤性右眼球完全离体、右眼上眼睑裂伤、右眼上下睑挫伤、左眼颞侧视野缺损、左眼屈光不正、颜面部多处挫伤、颅内积气及左手小指末端缺失、左手第3-4指骨远端骨折。经司法鉴定,李某某的损伤构成人体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支付李某某医疗费5000元。2019年9月3日,杨某某与李某某经永平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永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二级,造成五级伤残,其行为已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属于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亦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2019年12月24日,永平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以“本案证人证言不实,其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悔罪,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减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二审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关于“本案证据不实”的上诉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不予采信。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被告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2020年3月4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来源: 大理信息
原标题:残忍,维持原判!大理州一男子对妻子挖掉眼珠、咬断手指,获刑11年
编辑:都市时报一点关注 张如尘
审核:字丹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