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1 01:50:11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一:傅某某立功二审改判从轻处罚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傅某某于2021年10月22日20时30分许,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丰满区松江南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松江南路与苏合街交汇处时和丁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对傅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6mg/100ml。后从傅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240.91mg/100ml。傅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傅某某积极赔偿丁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9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裁判结果】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宣判后,傅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另查明,傅某某揭发检举他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犯罪,相关案件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故认为上诉人傅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傅某某揭发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故应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傅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其在二审期间主动提供财产刑担保,具有悔罪表现;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上诉人傅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刑法上的立功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意义是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效率,有利于瓦解犯罪势力,有助于通过对犯罪分子立功从宽的处罚结果,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改过从善,进而较好的协调和发挥刑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犯罪的重要功能。本案被告人傅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一审认定其构成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已考虑其情节,量刑适当。二审综合考虑其具有立功、悔罪表现等情节改判对其从轻处罚,有利于其深入认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依法从轻处罚其犯罪行为也是对其教育改造。同时,鉴于近年来我省醉酒驾驶犯罪数量庞大,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后果,已成为刑事案件量第一位的类案。本案的改判,具有警示、教育、引导大众“饮酒不开车”的现实意义。
案例二:高某某诈骗后退赃从轻处罚一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蛟河市某镇中心卫生院院长梁某峰与被告人高某某商定,高某某挣取理疗科科室效益工资,按照理疗科收入百分之七十计。2020年4月至12月期间,高某某使用7人低保户身份信息办理虚假住院,后进行医保报销,其合计83696.85元。高某某使用提供免费餐食、病患介绍等方式招揽低保户、五保户等患者入院,在其医嘱中虚开小针刀治疗次数,高某某共招揽17人住院次数50次,共计骗取医保报销约58000元。高某某招揽的住院患者四人住院期间未接受小针刀治疗,高某某在其医嘱中下小针刀治疗,医保报销共计39092元。被告人高某某共计骗取医保报销180788.85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被传唤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在公安机关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0788.85元。
【裁判结果】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医保报销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高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放在社会上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故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高某某在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788.85元,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本案被告人高某某骗取医保报销款180788.85元,数额巨大,鉴于其在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犯罪,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本案被告人高某某骗取医保报销款,此类犯罪行为损害的不仅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和“救命钱”,更影响了医疗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行,为医疗行业风气带来不良影响。司法机关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被告人退赔,在个案中为具体的被害人挽回了经济损失,在类案中保护了大众的预期经济利益,甚至是健康和生命,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陈某某诈骗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身边亲友为切入点,谎称能够帮助他们办理社会保险,并以需要费用为由,骗取各被害人钱款。为获取被害人信任,陈某某一直以所谓“开支”的名义,按月给部分已达退休年龄的被害人发放“养老保险金”,致使被害人认为陈某某有能力帮助办理社会保险,遂告知身边亲朋好友,致二十余名被害人被骗,甚至有部分中间人利用此事从中赚取好处费。后因被告人陈某某无力“开支”,也无力返还钱款,至案发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894606元。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公民私有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33700元(返还赵某某部分已扣除),按比例退还给各被害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此类犯罪表现为谎称认识社保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可代办“养老保险”,并通过集资方式按月返还被害人“开支”。被告人陈某某骗取多名老年人信任,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严重影响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人民法院依法从速从快审理,严厉打击以老年人为被害人的养老诈骗案件,彰显人民法院重拳打击养老诈骗,保护老年人财产安全的坚定决心。同时,法院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深入社区进行宣传,鼓励引导符合办理条件的老年人群依规办理,有效地防止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案例四:李某等1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开设赌场、职务侵占等案
【基本案情】
200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在任长春市九台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主任期间,与刘某、孙某、祝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经营电子游戏厅、开设赌场为依托,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犯罪行为并攫取经济利益,逐渐形成了以李某为首要分子,刘某、孙某、祝某为骨干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长春市九台区把持基层政权、欺压百姓、聚众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先后实施犯罪活动19起,违法活动13起,严重侵害了他人人身权益、破坏当地社会治安,造成恶劣影响。
【裁判结果】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一审、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某与刘某甲、孙某、祝某甲经常纠集在一起,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犯罪行为,对他人生产生活安全、社会公共秩序安定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属于恶势力集团犯罪。被告人李某在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的作用,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李某纠集他人多次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组织领导他人使用软暴力讨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纠集他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系首要分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祝某乙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王某甲使用软暴力讨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甲多次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使用软暴力讨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某、祝某甲、张某甲、许某、刘某乙、张某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丙伙同李某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使用软暴力讨债,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姜某、冯某、夏某、王某丙、杨某使用软暴力讨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王某甲、祝某乙、王某乙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故以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开设赌场罪、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八万元。对本案其他被告人亦判处了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
以李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长春市九台区多次无故或借故对他人进行辱骂、恐吓,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致使多人受伤。为获取经济利益,以推牌九方式开设赌场,并组织人员参与赌博、抽红、高利放贷,利用“软暴力”手段催收非法债务,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80余万元。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出资并指使相关人员参与招投标,以低价购买村小校舍及土地,并占为己有。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以强凌弱,造成当地村民心理恐慌,对他人生产生活安全、社会公共秩序安定造成严重影响。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维护社会治安、增进人民福祉的有力抓手。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表明了人民法院打击基层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定决心和态度,有效净化了社会风气,助力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
案例五:郑某等16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七八月份,被告人郑某和被告人金某(二人系母子关系),得知韩国在举办平昌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期间,外国人持有20万韩元的奥运会门票和入境确认书可免签证入境的政策后,决定组织欲前往韩国非法务工的中国公民,以观看韩国冬奥会的名义,骗取入境证件,出境后非法滞留韩国从事劳务工作,收取非法出境人员4-6万元不等的费用,以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李某1,在明知郑某利用以观看韩国冬残奥会的名义组织中国公民到韩国非法劳务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某旅行社,为郑某组织的前往韩国非法劳务人员申请办理韩国平昌冬残奥会入境确认书200余份,使211人以观看韩国冬残奥会的名义到韩国非法劳务,并非法滞留,非法获利330余万元。被告人周某等人明知他人组织人员非法出国劳务,积极参与。2018年韩国平昌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期间,郑某等16人共组织345人偷越国境,并非法滞留韩国。
【裁判结果】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郑某等16人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编造出境事由,隐瞒真实出境目的,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故判决:被告人郑某等16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等;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国家对国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维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境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某些人向往、追求外国生活或出境谋生的思想,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从中谋取不义之财。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国境的管理秩序,影响社会秩序稳定。同时,也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坏我国大国形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犯罪活动多呈现集团化特点,犯罪分子往往互相勾结、严密分工,有人实施组织煽动行为,有人具体安排路线、时间,有人负责招募人员等,上述行为并非各自独立,均指向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因此都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非法出境的中国公民,试图通过在外国打工谋取报酬,殊不知非正规途径的出国务工有种种隐患。第一,非法务工不受法律保护。没有取得合法身份,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务合同,不能保证同工同酬,其工作环境及权益均无法得到保障,有拿不到报酬的风险。第二,非法务工人员人身权利面临重重威胁。正规用人单位不会接受非法途径入境人员工作。接受非法务工人员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往往不能提供保证工作人员劳动安全的环境,造成人身损害,且无法追究用人单位责任。第三,有被遣返回国的风险。非法务工一旦被发现,将被遣返回国,并且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能再出境。
案例六:王某某等6人滥伐林木、沙某等2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一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妻子名义与乔某签订《林权林地转让合同书》,以14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乔某位于图们市凉水镇某村的林地3785.40亩。2022年4月王某某使用王某的身份证申请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采伐总蓄积456.9944立方米,树种为柞树。被告人王某某雇佣被告人张某奎组织沙某等工人、设备进入山场作业。杨某负责归楞、装车,沙某、刘某军、徐某仁负责采伐。2022年4月11日至5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等违反林木采伐许可的树种、数量和设计的采伐方式,相继在集体林区和国有林区内非法采伐柞树、杨树等林木立木蓄积1438.0609立方米,非法采伐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紫椴485株,立木蓄积257.5279立方米。
【裁判结果】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沙某、张某奎、杨某、刘某军、徐某仁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树种和设计采伐的方式,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沙某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系共同犯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沙某应当以滥伐林木罪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实行数罪并罚。王某某等为谋取私利,滥伐树木且数量巨大,其行为严重破坏滥伐林地及周边生态环境、危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被告人王某某、沙某、张某奎、杨某、刘某军、徐某仁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以滥伐林木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以滥伐林木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沙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奎、杨某、刘某军、徐某仁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综合费用人民币1563887.50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沙某、张某奎、杨某、刘某军、徐某仁分别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司法鉴定费用人民币5000.00元由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承担。
【典型意义】
森林资源是极其宝贵的生态资源,对环境保护和人类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长白山林区是我国重要的森林生态系统之一,是举世闻名的“天然博物馆”和“物种基因库”,优质的森林资源和完整的生物链为东北虎、豹提供了良好的生态家园,几十年不见的东北虎、豹重回故里繁衍生息。长白山林区图们江下游,系我国紫椴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之一。紫椴有“象牙板”和“世界四大行道树”的美称,具有较大的药用、欣赏和经济价值,属于中国国家濒危保护物种以及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本案系在长白山林区滥伐林木及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有力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同时充分落实修复理念强化“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针对被告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全面严格追究违法行为人民事侵权责任,对维护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生物安全和生态系统安全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七:张某、林某贩卖毒品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林某共谋贩卖毒品,由张某出资,林某利用网络先后两次购买冰毒。张某收取邮寄冰毒的快递后,二人分别进行贩卖。同年9月,二人再次通过上述手段购买冰毒,张某在收取快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林某贩卖冰毒,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张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林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寄递行业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寄递渠道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日渐增多,毒品交易手段更趋隐蔽、多样化。本案就是一起利用网络、物流寄递手段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实践中,很多被告人通过微信、QQ等网络聊天方式联系交易,并将毒品混入到食物中、使用虚假姓名邮寄,让他人代取等隐蔽方式规避法律的制裁,但最终被抓获。所以提醒大家,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在代他人邮寄或者收取快递时,要提高警惕,以免成为贩毒人员的工具。
案例八:钱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3日,被告人钱某某(化名)以他人身份信息在某酒店开房,于次日凌晨邀约未成年人周某(化名)到其房间内一起吸食冰毒。5月3日14时,钱某某又以同样方式邀约未成年人周某及吴某(化名)一起吸食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钱某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毒品具有成瘾性,一旦沾染,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依赖,未成年人的身心、智力尚未成熟,自身防范意识不强,易轻信他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家庭的希望,更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共同关爱,加强对其保护。实践中,有些案件被告人就是利用了未成年人的上述特点,欺骗、引诱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后,趁其意识紊乱时,实施盗窃甚至性侵行为。因此,家长们需要时刻关注他们,做好身心教育工作,未成年人也要洁身自好,净化交际圈,时刻保持警惕。
案例九:郑某某受贿、聂某某行贿一案
【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郑某某担任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聂某某等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聂某某某等21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05.9904万元。其中,2008年12月,郑某某承诺协调相关部门给聂某某拨付长白广场园林景观工程尾款,收受聂某某50万元。2009年,郑某某再次接受聂某某请托承揽长白县污水处理工程和长白县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聂承诺会给予郑好处。2012年7月29日,聂将500万元转入郑某某提供的银行卡。
【裁判结果】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聂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聂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典型意义】
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持续加大对行贿的查处力度。本案中,聂某某为获取工程巨大利润不惜铤而走险,为权力寻租留下一定的空间,严重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受贿人、行贿人,让行贿人付出应有的代价。同时,释放坚决判处行贿的强烈信号,给潜在的行贿者有力震撼,引导市场主体自觉规范从业行为,共同营造公平竞争、诚信法治的良好市场环境。
案例十:罗某某受贿、行贿主动投案一案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罗某某担任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某等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李某某等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8.4096万元。2006年7月,被告人罗某某请托时任中共大安市委组织部原部长朱某某(已判刑),为其子工作安排提供帮助,罗某某给予朱某某5万元。2022年9月24日,在逃五年的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投案。
【裁判结果】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鉴于其自首、认罪悔罪、全额退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典型意义】
2022年,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和跨境腐败治理工作办公室启动“天网2022”行动,在政策感召和强大震慑下,在逃5年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主动投案,进一步强化了追逃追赃工作的高压态势,让腐败分子无处遁形。根据刑法的规定,自首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在追逃追赃案件中,自首情节对于量刑的影响尤为重要。本案中,人民法院基于鼓励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充分考虑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发挥了人民法院在加快形成“不能逃、不敢逃”的机制和氛围中的积极推动作用,彰显了我国“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