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县专业刑事官司律师费用(杭州刑事律师)

时间:2023-05-21 03:26:27来源:法律常识

临安县专业刑事官司律师费用(杭州刑事律师)

来源:临安法院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还严重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打击虚假诉讼也是今年浙江法院部署开展的六大专项行动之一。

为此,临安法院开设【打击虚假诉讼特刊】,以案说法,努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全力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3月28日,南某向临安法院缴纳了5万元的罚款,一出虚假诉讼的闹剧终于落下帷幕。在该起案件中,临安法院不仅对捏造事实、夸大借款数额的当事人进行处罚,还向其代理律师注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发出了司法建议。


案情回顾

南某和聂某恋爱两年期间钱款往来频繁,多笔打款高达数十万。分手后,南某向临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女友聂某归还恋爱期间因手头紧张、经营需要而涉及的借款155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南某称又发现了一笔12万余元的借款转账,转账银行卡虽然是聂某的,但这张卡长期由自己使用,是自己转到聂某持有的其他银行卡,也应该属于借款,故要求归还的借款追加至167万余元

在庭审中,聂某辩称此前两人感情深厚,一度谈婚论嫁,钱款往来大部分都是共同生活开支和赠与。在南某提出的借款金额中,其中有40万元虽是借款但南某在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了放弃并出具收条,追加的12万余元当天自己就已经转回给南某,只是走个账。而且,前男友南某在诉讼中提及的两笔借款总计52万本来就是自己的钱,当时是委托朋友李某打给南某67.9万,再由南某转给自己,南某甚至截留了一部分。南某并不认识李某,对于这笔款项南某也心知肚明却仍然纳入诉讼请求。

法庭上南某声称自己与李某是朋友,却不能提供李某的联系方式,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说明这笔借款产生的经过。但是聂某调取的银行流水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说法。



法院裁判

对于52万元的借款,临安法院认为南某涉嫌捏造事实、虚假陈述。为逃避处罚,南某在再次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因其涉嫌虚假诉讼,依法裁定不予准许撤回诉讼。

得知不能撤回诉讼,南某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省教整办、临安法院纪检投诉等渠道投递不实举报信,以此向承办法官施加压力,干扰正常办案。再次开庭时,南某及其代理律师以拒绝到庭参加诉讼的方式,抵制法院依法调查

临安法院核对双方款项往来、查明事实后认为:李某转给南某67.9万元,其中52万元南某转账给了聂某,并主张为借款。但南某未能提供证据说明这笔借款产生的经过。聂某提供的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能够证明67.9万元是李某给自己的,只是由南某经手转账。南某从中截留的15.9万元应视为予以抵扣其他认定的借款。

其余部分借款由于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为借款,法院最终认定的借款金额为36.6万余元,扣除聂某转给南某的28万余元,依法判决聂某归还南某借款8万余元,同时驳回南某部分虚假的诉讼请求。南某提起上诉,杭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南某作为诉讼参与人,采取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已构成虚假诉讼。鉴于南某虚假诉讼行为涉及标的金额较大,认错态度较差,临安法院决定对南某罚款5万元

此外,南某的代理律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严重妨碍民事诉讼。临安法院向其代理律师注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该律师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加强执业律师在防范虚假诉讼、严守职业底线等方面的教育和管理。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可以说是司法审判工作中的一颗“毒瘤”。法庭应该是严肃庄严的地方,在法庭上撒谎必须受到严惩。案件中,南某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诉讼,被发现后还企图撤回起诉以逃避处罚,最终被严厉处罚。其代理律师作为司法工作者,本应就有义务引导当事人依法诚信诉讼,但在案件中却以错误方式拒不配合法院查明事实,为此势必要为自己错误的行为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第二条 精准甄别查处,依法保护诉权。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及公证债权文书,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也属于虚假诉讼。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公证人等与他人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人。在整治虚假诉讼的同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既要防止以保护当事人诉权为由,放松对虚假诉讼的甄别、查处,又要防止以整治虚假诉讼为由,当立案不立案,损害当事人诉权。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房屋 土地 自诉 案件 补偿费 债务 当事人 打官司 公司 律师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刑事案件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找律师可靠吗 交通 合同 甲方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鉴定 车祸 债权 补助费 工资 财产 程序 人民法院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