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5 10:46:53来源:法律常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的指导意见(试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管理人名册与管理人分级管理的实施细则》,经申请报名、资格审查、专业能力测试、评审、初审公示等程序,确定下列社会中介机构编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2023年)》,现予以公告:
一、律师事务所(16家)
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
山西维尼律师事务所
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
山西申慧芳律师事务所
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
山西戴德律师事务所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山西铨一律师事务所
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山西北野律师事务所
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
山西三晋(长治)律师事务所
山西静庭律师事务所
山西言致融律师事务所
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
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
二、会计师事务所(2家)
山西晋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西永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三、税务师事务所(1家)
山西金税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7年发布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