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1 07:47:25来源:法律常识
法制日报记者 韩丹东
“从2016年11月我们受理此案,到2018年2月法院宣判,前后长达一年多时间。”“从早上9点到晚上9点,连续开庭审理了13天,消耗很大。”“被告人54名,辩护律师74名,均刷新了广州涉黑案件纪录。”“判决书共43万余字,近600页。”……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李国文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刘永添等54人重大涉黑案的特点。
广州市黄埔区东区街刘村,是刘永添等54人涉黑案主要案发地。与传统“打打杀杀”的涉黑案不同,刘村村民并不恐惧刘永添等人的存在,甚至还有村民在开庭期间向法院提供被告人不在场的证据。
广州市荔湾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周亮说,这主要是因为刘永添犯罪团伙善于自我包装,一些不明真相的村民在配合团伙进行摆场等扰乱施工秩序的活动时,该团伙会将部分非法所得“惠及”上述村民。
随着审查起诉工作的逐步推进,刘永添犯罪团伙的“虚假面具”被彻底揭开。
基本案情
1999年,刘永添当选原萝岗区东区街刘村社区居委会党委书记,并利用其身份,制定了“刘村辖区内所属村、社的土地上的工程必须由本村、社人员承建,外人不能插手”的不成文规则。刘永添、朱志高、刘永东等人先后成立公司和工程队。
2004年12月,刘永东、刘永森经其兄长刘永添同意,纠集他人在刘村村委门前持枪、木棍、铁棍等工具,对被害人刘某勇等人实施围攻追打、砸烧车辆,一举奠定了以刘永添为首的刘村“村霸”地位。
2008年至2016年间,该组织成立的相关企业按照不成文规则,一旦发现非组织中的单位或成员承接工程或供应建筑材料,即有组织地通过实施打砸、阻拦施工车辆、滋扰、聚众造势等手段,迫使被害人、被害单位放弃工程,最终由组织中的单位或成员承接工程或供应建筑材料。当混凝土供应业务由其他公司承接时,刘永东、陈镜登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向承建方等索取“地材费”“管理费”等作为补偿。该组织成员在刘村范围内实施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大量刑事犯罪活动。
2009年、2012年,刘永添与刘永东密谋通过围标的方式由刘永东承接村委办公楼主体工程、绿化工程等项目,并约定在工程竣工后向刘永添等村委成员支付工程款10%的回扣,刘永添等人共收受贿赂144万元。
侦查审讯
据记者了解,该案抓捕行动,侦查机关从市局和部分区分局抽调了近300名民警参战。
涉黑案件中,讯问难点不是其中的个案,而是获得证明涉黑成员间关系(组织架构)的口供。对此涉黑成员一开始往往闭口不谈,案件容易陷入僵局。
在该案中,侦查机关准备了两套策略。首先,依据嫌疑人涉案深浅、在团伙的地位制定不同的审讯策略。对组织的中层骨干,审讯中加大压力,逼其交代更高级别的人员;对组织的底层成员,审讯中减轻其压力,给予其出路;对组织头目,集中力量攻审。
其次是集中精干力量,选择薄弱环节,撕开嫌疑人攻守同盟的心理防线。将经营六合彩开设赌场的嫌疑人作为薄弱环节。案件很快有所突破,嫌疑人还交代向团伙中层交纳保护费的情况。其他涉嫌敲诈勒索骨干成员的犯罪行为逐渐清晰。
在严查赃款赃物方面,该案共查封冻结涉案财产人民币7500万元、60多套房产,市国税、地税核定偷逃税近4000万元。该案通过暴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土方建设工程项目有20多个,侦查机关逐一取证核查获利情况,为法院判决追缴赃款赃物提供有力证据。此外,邀请国税、地税部门介入核查涉黑组织经营实体偷逃税情况,依法清查追缴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
审查起诉
随着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庭审等阶段的推进,被告人之间的冲突开始不断显现。专案组抓住这个有利变化,从找出的薄弱环节入手,找准突破口,合理安排讯问顺序,各个突破。
如该案第一被告人刘永添在“砼利”公司有股份,但“砼利”公司改为“穗强”公司后持股人反而变为了被告人刘志钊(刘永添的儿子),有无股份是认定组织、领导者的重要依据。该股份究竟是刘永添所有刘志钊代持还是刘志钊个人股份,两被告人互相推诿。检察官及时调整对刘永添及刘志钊的讯问顺序,改由刘志钊处问起,画清股份转移脉络,结合刘永添作为村支书与刘志钊在作用、地位、影响力方面的不同,结合“穗强”公司其他股东情况,从而证实刘永添为“穗强”公司的实际股东,进而也明确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类似的情况还在第二被告人朱志高(“穗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被告人孔永熊(“穗强”公司总经理)之间、第三被告人陈镜登与刘志敏(陈镜登手下)之间存在,也都由于及时改变讯问顺序,从而对指控犯罪起到良好的支撑。
审判量刑
案件审理阶段,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他区人民法院在警力和警车上加强保障。荔湾区法院统筹刑庭、法警队、办公室、调研科等部门工作人员通力合作,加班加点,连续作战,最大限度提升了审判工作质效。配齐配强审判辅助人员,安排工作年限较长、经验丰富的法官助理及书记员进入专业审判团队,在原有1:1:1的人员配备基础上,抽调人员充实到该审判团队中。同时将审判团队分成三个小组,各自负责18名(共54名)被告人的相关工作,3名合议庭成员分别为三个小组的牵头人、负责人,将任务分解到每个小组,每个人。
其次是统一定罪量刑标准,确保同案同判,由于该案涉及的犯罪事实多、被告人多,认定犯罪事实的标准及对每个被告人量刑的标准统一显得尤为重要。为公平公正处理该案,合议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制定了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
记者从法院获悉,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规避侦查与打击的意识较强,通过公司形式为组织披上“合法”外衣,且暴力性特征不明显,在前期通过刘旭勇被打砸事件确立该组织在刘村地位后不再直接动刀动枪,作案手段趋软暴力化。如通过拦截车辆、堵塞工地出入口、滋扰、聚众造势、“谈判”、“协商”、“调解”等其他手段实施犯罪。但上述行为属于“软暴力”范围,是刑法第294条中规定的“其他手段”,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结合其他方面证据,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
二审宣判
2018年2月10日上午,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公开宣判刘永添等5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永添、陈镜登、刘永东、朱志高四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罪,依法数罪并罚,对该4人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至18年不等,剥夺政治权利4至3年不等,对刘永添并处没收财产5020万元,罚金120万元;对陈镜登等3人均分别并处没收财产3000万元,罚金98万元。
认定刘志钊等48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罪。认定刘仲成、刘仲坚犯故意伤害罪。对刘志钊等5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2年9个月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以32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宣判后,除刘仲成、刘仲坚表示不上诉,刘永添等其余52名被告人均表示上诉。
2018年8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永添等5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公开宣判。
广州市中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判处主犯刘永添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财产5020万元,罚金120万元;对其他53人判处20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
广州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刘宙成在二审期间赔偿被害人两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刘永东在侦查阶段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对刘宙成、刘永东的部分量刑予以改判,维持原审其他判项。